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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NH 0001 S-2020 参精酒(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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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KNH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NH 0001S-2020参精酒(配制酒) 2020-06-22发布 2020-07-23实施贵州坤能合酒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KNH 0001S-2020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贵州坤能合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坤能合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岳国、刘星。 Q/KNH 0001S-2020参精酒(配制酒 )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参精酒(配制酒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茅台镇酱香型白酒为酒基,

2、以人参(人工种植)、黄精、海参、杜仲雄花、牡蛎、玛咖粉、肉桂、甘草、桑椹、陈皮、酸枣仁、大蒜、山药、枸杞子、桂花、枣、火龙果、桂圆、冰糖等食用或食药两用物品为泡酒料,经浸泡、调配、过滤、包装而成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26940 牡蛎干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GB 5009.1

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35883 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

4、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黄精、肉桂、甘草、桑椹、酸枣仁、山药、枸杞子、枣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冰糖冰糖应符合GB/T 35883 的规定。 Q/KNH 0001S-20203.1.4 蒸馏酒应符合GB 27

5、57的规定。 3.1.5 人参(人工种植)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牡蛎干牡蛎干应符合GB/T 26940的规定。3.1.7 干海参干海参应符合GB 31602的规定。3.1.8 玛咖粉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9 杜仲雄花 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10 其他配料

6、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品。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清亮透明液体风 味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香 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a(20)/(%vol)25-60注:a标签明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得超过2.0%vol。3.4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甲醇a/(g/L)0.6氰化物a/(以HCN计)(mg/L)8.0铅(以Pb计)/(mg/kg)0.18注:a甲醇、氰化

7、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3.5 净含量 Q/KNH 0001S-2020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检验。5.2 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检测。5.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4 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检验。5.5 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检验。5.6 净含量按

8、JJF 1070的规定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瓶留样。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6.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甲醇、净含量。6.4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3.23.5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

9、5 判定规则 Q/KNH 0001S-2020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7 包装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8 标签、标志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注明食用限量及“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9 贮存与运输9.1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9.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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