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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ZY 0001 S-2022 黄精茯苓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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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JFYY 0001S2013贵州苗之源苗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发布2022-11-10实施2022-10-10发布黄精茯苓固体饮料Q/MZY 0001S-2022Q/MZ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ICS 67.160.20CCS X 501Q/MZY 0001S-2022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贵州苗之源苗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苗之源苗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兴仁市质量技术检测所、贵州志诚博才检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文达顺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陈洪、文达顺、郑维鹏、胡思元。

2、I黄精茯苓固体饮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黄精茯苓固体饮料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黄精、茯苓、薏苡仁、桑椹、枸杞子、菊花等一种或几种食用物质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三氯蔗糖等食品添加剂,经粉碎、混合搅拌、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包装加工而成的黄精茯苓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22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52/ 05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黄精(干制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3 要求3.1

5、 原辅料4.1.1 黄精应符合DBS52/ 053的规定。4.1.2 薏苡仁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3 茯苓、桑椹、菊花应符合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4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GB 7101状态颗粒状、粉状或其混合物,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具有本产

6、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以Pb计)/(mg/kg) 0.8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 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CFU/25g)500 GB 4789.4霉菌/(CFU/g)50GB 4789.15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

7、1 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的质量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最大使用量符合表4的规定。3.5.2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表4 食品添加剂 项 目最大使用量检验方法三氯蔗糖/(g/kg)0.25GB 222553.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7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4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进行检验品,另

8、1份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1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6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

9、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识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 GB 28050的规定,产品的外包装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标准规定。包装容器封口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封箱、捆扎牢固,外观整洁。6.3 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易挥发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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