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MLJY 0001S-2020Q/MLJY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MLJY 0001S-2020 蓝莓果酒(发酵酒)20200605发布 20200705实施 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本标准由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魅蓝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兴强。蓝莓果酒(发酵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蓝莓果酒(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蓝莓
2、果(蓝莓汁)为主要原料,添加白沙糖,酵母,添加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钾、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果胶酶),经预处理、酵母发酵、过滤、陈酿、灌装、包装等工艺酿造而成的蓝莓果酒(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5038 葡萄酒 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GB 255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
4、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蓝莓果实应新鲜、成熟适度、果形完好,无病害及霉烂,不使用任何药物保鲜的果实。3.1.2 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5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GB 25594的规定。3.1.6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3.1.7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及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清亮,有光泽,允许瓶底有少量自然沉降
5、物GB/T 15038滋 味醇厚,鲜甜爽口,无异味气 味醇香,具有蓝莓独特的香气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体积百分数)7.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刺梨酒 4.0GB/T 15038半干刺梨酒4.112.0半甜刺梨酒12.145.0甜刺梨酒 45.1总酸(以乙酸计)/(g/L)1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 12.0GB/T 15038维生素C/(mg/L)100GB 5009.86铁(以Fe计)/(mg/L) 8.0GB/T 15038铅(以Pb计)/(
6、mg/kg) 0.18GB 5009.12总二氧化硫(以SO2计)/(g/L)0.25GB 5009.34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2.0%vol。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3。表3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 验 方 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 4789.10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测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同配
7、方、同工艺、同一包装线一次加工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12瓶。其中8瓶做出厂检验,另4瓶封存备查。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4.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4.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总酸、总二氧化硫、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
8、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和GB 2758 第四章的规定。并标注含糖量。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5.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