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CS 0001S-2015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2022-5-25实施2022-5-24发布络参酒(配制酒)Q/MZJY 0014S-2022 Q/MZJ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ICS 67.160.20CCS X 511Q/MZJY 0014S-2022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省仁怀市民族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顺勇I络参酒(配制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络参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2、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第3.1条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和质量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00
3、9.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GB/T 27588 露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12】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
4、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GB 2757、GB/T 2758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络参酒以酱香型白酒为酒基,加入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葛根、短梗五加、桃仁、山楂、木瓜、代代花,经浸泡、提取、调配、过滤、灌装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配制酒。4 要求4.1 原辅料4.1.1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 2757、GB/T 26760的规定。4.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布【2012】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4.1.3 短梗五加应符合卫生部公布【2008】12号 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
5、。4.1.4 葛根、桃仁、山楂、木瓜、代代花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4.1.5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色泽GB/T 10345外观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香气具有本品固有香气滋味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853GB 5009.225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
6、计)/(mg/L)7.5GB 5009.36铅(以Pb计)/( mg/kg )0.18GB 5009.12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4 食品添加剂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的样品,按
7、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净含量500mL,抽6瓶;净含量500mL,抽取 8 瓶。1/2瓶做感官、理化指标检验,1/2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4.24.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1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型
8、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6.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处;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