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21-06-20实施2021-06-15发布绿 源 血 豆 腐Q/LY 0001S2021Q/L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LY 0001S202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胥建霞、袁余勇、谢义良。本文件代替Q/LY 0001S2018血豆腐。I绿源血豆腐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绿源血豆腐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绿源食品
2、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即食血豆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3、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绿源血豆腐以豆腐为主要原料,添加肥猪肉、猪血、生抽、花椒、食用盐等辅料,经搅碎混匀、成型、烘干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的血豆腐。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豆腐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4.1.2 肥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3 猪血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取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血液,采集过程应保证清洁无污染。宰杀家畜的刀具在每次使用后,应使用烧开烫水消毒。猪血液需要存储或运输加工时,应降温至0-10范围,从血液采集到生产加工过程实施烘干处理的时间不应超过24
5、小时。4.1.4 生抽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1.5 花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表面呈褐色,切面主体呈浅红色将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组织形态块型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霉变、无焦糊气 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6、g) 0.25GB 5009.227铅(以Pb计)/mg/kg 0.4GB 5009.12镉(以Cd计)/mg/kg 0.1GB 5009.15铬(以Cr计)/(mg/kg) 0.8GB 5009.123总砷(以As计)/mg/kg 0.5GB 5009.11苯并()芘 /(g/kg) 5.0GB 5009.27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
7、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6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 kg),其中4个独立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其余2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过氧化值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7的全部要求及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
8、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6.4.1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6.4.2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