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CK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苗二锅压片糖果2022-05-15发布2022-05-18实施 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SCKJ 0002S2022Q/SCKJ 0002S-2022前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曙、林筑、刘老根、万美全。5 苗二锅压片糖果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苗二锅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苗
2、二锅压片糖果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
5、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苗二锅压片糖果以白砂糖和/或甜味剂(木糖醇、山梨糖醇)为主要原料,按比例添加人参(人工种植)、黄精、枸杞子、桑椹、蛹虫草、鹿鞭(人工养殖)、覆盆子、茯苓、 牡蛎等,辅以麦芽糊精、食用淀粉等辅料,经配料、粉碎、混匀、制粒、压片、包装等工序精制而成压片糖果。4 要求4.1 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要求4.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 的规定。4.1.2 人参(人工种植)人参
6、(人工种植)食用部位:根及根茎。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4.1.3 黄精、枸杞子、桑椹、覆盆子、茯苓、 牡蛎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4.1.4 蛹虫草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4.1.5 鹿鞭(人工养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的规定,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4.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7、GB/T 20882 的规定。4.1.7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 的规定。4.1.8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 的规定。4.1.9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 的规定。4.1.10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 态片状,具有该产品
8、应有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8.0GB 5009.3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5GB 5009.34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其他污染物
9、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2 抽样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8个包装(瓶或袋),总量不少于500g,分为2份,6个包装作为检验样品,2个包装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5.4 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
10、目包括本标准4.24.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6.1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
11、复合膜材料包装,包材质量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要牢固、不得泄漏。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2 标签、标志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6.1.2 标签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规定或有关要求相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