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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JY 0001 S-2020 老姜汤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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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CJ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老姜汤固体饮料2020-09-08发布2020-09-10实施 水 城 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发布Q/SCJY 0001S2020Q/SCJY 0001S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水城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城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美娟、陈振造。5 老姜汤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老姜汤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城姜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姜汤固体饮料的生产、贸易及检

2、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1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状糊精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老姜汤固体饮料以老姜为原料,经榨汁、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提取后,加入白砂糖、-环状糊精等辅料,经调配、杀菌、烘干、制粒等工艺制成的具有姜汁风味的固体饮料。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老姜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GB 2763 的规定。4.1.2 白砂糖

5、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3 -环状糊精(添加剂)应符合GB 1886.180的规定。4.1.4 柠檬酸(添加剂)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姜黄色GB 7101滋味、气味具有姜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 态颗粒状、均匀、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5.0GB 5009.3铅(以Pb计)/(mg/kg)

6、 0.9GB 5009.12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 /(CFU/g)52101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 /(/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

7、0的规定。4.8 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5.2 抽样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8个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分为二份,一份6个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2个包装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8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5.4.2型

8、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6.1 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 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6.2 标签、标志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6.2.2 标签应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6.2.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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