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ZA 0001S-2018苗二锅代用茶Q/SCKJ 0001S-2022Q/SCKJ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2022-05-15发布 2022-05-18实施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SCKJ 0001S2022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水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筑、韩曙、刘老根、万美全。苗二锅代用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苗二锅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水辰食
2、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苗二锅代用茶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技术GB 4789.4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 771
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458 荞麦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关于批准人
5、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2014年第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陈皮和石斛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1003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苗二锅代用茶以枸杞子、菊花、蒲公英、玫瑰,人参(人工种植)、荞麦、荷叶,玛咖粉、甘草、桑椹、覆盆子、薄荷、益智仁、马齿苋、麦芽、山楂、黄精、牛蒡根、橘皮、山药、杜仲雄花、决明子、栀子等其中二种或多种做原辅料,经过拣选,干燥、粉碎、混合、灭菌,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
6、的混合类代用茶袋泡茶。4 要求4.1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4.1.1 滤袋材料要求4.1.1.1 滤袋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影响代用茶品质。4.1.1.2 滤纸应符合GB 4806.1 和GB 4806.8的规定,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8121的规定,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GB/T 25436 的规定。4.1.1.3 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4.1.2 辅助材料要求4.1.2.1 若使用提线,应符合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原白棉线,不得漂白,提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
7、用胶粘应无毒,无害。4.1.2.2 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GB 4806.9 的规定,并应固定,不脱落。4.1.2.3 若使用吊牌,吊牌纸GB 4806.8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4.1.3 形态要求 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烂、不漏茶。4.2 代用茶要求4.2.1 原料要求4.2.1.1 枸杞子、菊花、 蒲公英、荷叶、甘草、桑椹、覆盆子、薄荷、益智仁、马齿苋、麦芽、山楂、黄精、橘皮、山药、决明子、栀子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4.2.1.2 玫瑰
8、花(重瓣红玫瑰)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4.2.1.3 人参(人工种植)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部位:根及根茎。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 第17号)。4.2.1.4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 的规定。4.2.1.5 玛咖粉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4.2.1.6 牛蒡根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9、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号)。4.2.1.7 杜仲雄花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生部2014年第6号)。4.2.1.8 其他原料 所选用的其他植物的叶、花、果(种子)、根茎等原料品种只能是传统上作为食品,或国家卫健委(卫生部)公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或列为新资源食品原料的品种。同时应具有该类植物天然固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异嗅、无污染、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4.2.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外 观粉(碎)末或颗粒状,
10、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霉变将滤袋内的代用茶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同时将完整的含有滤袋的样品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袋泡茶冲泡后品尝其滋味汤 色具有该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3 理化指标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 分 /(g/100g) 13.0GB 5009.3总灰分 /(g/100g) 8.0GB 5009.4铅(以Pb计)/(mg/kg) 1.9 GB 5009.12敌敌畏 /( mg/kg) 0.2GB/T 5009.
11、20乐 果 /( mg/kg) 1.0GB/T 5009.204.2.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MPN/g)3GB 4789.3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2.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2.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2.7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2.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12、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抽8个独立销售包装(总量不少于800g),分为二份,其中一份(7个独立销售包装)用作检验样品,另一份(1个独立销售包装)留样备用。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24.2.8的全部要求及标签
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如有指标有不符合项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标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6.1.3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6.4.1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6.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并且在库房中存放应先进先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