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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DSW 0015 S-2021 元宝枫紫苏调味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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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XDSW 0015S2021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2021-11-25实施2021-11-24发布元宝枫紫苏调味油Q/XDSW 0015S2021Q/XDSW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黔林、张鹏、米涛、陆龙发、梁世康、周文静、尧剑虹、胡涛。元宝枫紫苏调味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元宝枫紫苏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元宝枫紫苏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8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254 紫苏籽油Q/XDSW 0009S 元宝枫籽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

4、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元宝枫紫苏调味油 以超临界CO2萃取的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为主要原料,加以香辛料进行调配,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香辛料调味油。4.1 原料要求4.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2 元宝枫籽油应符合Q/XDSW 0009S的规定。4.1.3 紫苏籽油应符合LS/T 3254的规定。4.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4.1.5 加工助剂CO2 应符合GB 1886.228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产品固

5、有的色泽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油状液体,长期存放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 /(g/100g) 4.0GB 5009.3第三法酸价 (以KOH计)/(mg/g) 4.0GB 5009.229过氧化值 /(g/100g) 0.25GB 5009.227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总砷 (以As计)/(mg/kg) 0.5GB 5009.11亚麻酸(C

6、18:3)/(g/100g) 20GB 5009.168神经酸以二十四碳一烯酸(C24:1)计/(g/100g) 3.0GB 5009.1684.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同批次产品随机抽

7、取12个包装袋(瓶),分为2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无破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产品。产品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有避光、防潮、防虫害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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