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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RD 0002 S-2021 葛根粉(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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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DAY 0002S2013贵州万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0-08实施2021-09-30发布葛根粉(团) Q/WRD 0002S2021 Q/WRD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WRD 0002S2021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贵州万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万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龙文龙、姜雯雯、林徽、態文忠。葛根粉(团)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葛根粉(团)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万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

2、司葛根粉(团)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葛根粉(团)以鲜、干葛根为原料,经清洗(不去皮)、破碎(碾挤)、初滤、除砂、过滤、沉淀、吊浆(滤水)、烘干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葛根粉。由于采用吊浆后烘干的工序,自然形成了大小不一、形状不规则的葛根粉团块(易碎),

4、因此本文件名称为葛根粉(团)。4 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鲜葛根应新鲜,无发霉、腐烂、变味和虫害,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干葛根应无发霉、变味,无虫蛀,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名单。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呈

5、黄灰色或暗白色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嗅其气味,检查有无 杂质。按食用方法熟化后,品尝口感气 味具有葛根独特的气味,无异味口 感按食用方法熟化后,润滑,均匀细腻,无砂齿组织形态疏松不规则的团块状或碎粒状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14.0GB 5009.3灰分/(g/100g) 4.0GB 5009.4酸度/ (T) 6.0GB 5009.239铅(以Pb计)/(mg/kg) 0.45GB 5009.12六六六总量 / (mg/kg) 0.05GB 2763滴滴

6、涕总量 / (mg/kg) 0.05GB 2763甲胺磷 / (mg/kg) 0.05GB 2763敌敌畏 / (mg/kg) 0.2GB 2763 续表2杀螟硫磷 / (mg/kg) 0.5GB 2763氯菊酯 / (mg/kg) 1GB 27634.4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依据批量,对同一批次产品随

7、机抽样,抽样量应满足出厂检验及备份样品的需要。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灰分。5.5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5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前;b) 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e) 国家市场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时。5.6 判定规则5.6.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

8、6.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散装食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6.1.3 标签应明示食用方法。6.1.4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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