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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F 0001 S-2020 红酸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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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ZJF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JF 0001S2020 红 酸 汤 20200508发布 20200508实施贵州省朱家福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ZJF 0001S2020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省朱家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朱家福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家福。Q/ZJF 0001S2020红 酸 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酸汤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西红柿、红辣椒、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以食盐、生姜、大蒜、白酒、味精为辅料,添加或不

2、添加食用植物油,经传统工艺制作而成的即食和非即食型红酸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及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

4、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ZJF 0001S2020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西红柿、红辣椒、生姜、大蒜应新鲜,洁净,无霉变,无虫蛀。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应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5、液态,较粘稠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乳酸计),g/100g0.45.0氯化物a(以NaCl计),g/100g15.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 mg/kg0.9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0.0过氧化值b(以脂肪计),g/00g0.25注:a 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g b 仅适用于添加了食用植物油的产品Q/ZJF 0001S20203.4 微生物限量即食型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6、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nc mM大肠菌群,CFU/g5210 102沙门氏菌,/25g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2 104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将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

7、的规定进行评判。4.2 理化卫生检验4.2.1 总酸的测定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氯化物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检验Q/ZJF 0001S20204.3.1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4.3.2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4.3.3 金黄色葡萄球

8、菌的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日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氯化物、过氧化值(仅限于含油型产品)和大肠菌群(仅限于即食型产品)。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9、型式检验:a、主要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5.4 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Q/ZJF 0001S20206.1 标志及标签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应标有“即食”或“非即食”字样,并注明其食用方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挤压和剧烈振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装运。产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且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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