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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 0002 S-2020 黄豆粉.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13788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9.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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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XH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H 0002S-2020 代替Q/XH 0002S-2017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黄豆粉 2020-7-25实施2020-7-20发布4 Q/XH 0002S-202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奕杰 孙宗奇 廖金玉 洪嘉兵。本标准发布后代替Q/XH 0002S-2017黄豆粉。黄豆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豆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大豆)为原料,

2、经原料预处理、碾磨、筛分、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黄豆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

3、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监总局75

4、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2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呈淡黄色或黄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组织状态均匀粉状,干爽,无结块 气味具有黄豆粉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灰分/g/100g6.0GB 5009.4粗细度/CQ10号筛全部通过GB/T 5507含砂量/g/100g0.03GB/

5、T 5508磁性金属物/g/kg0.005GB/T 5509脂肪酸值(以湿基计)(KOH)/mg/100g80GB/T 5510铅(以Pb 计)/mg/kg0.2GB 5009.12镉(以Cd 计)/mg/kg0.2GB 5009.15铬(以Cr 计)/mg/kg0.8GB 5009.123赭曲霉毒素A/g/kg5.0GB 5009.963.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7 净含量净含

6、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4个包装(不少于400g),平均分成2份,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净含量、水分、粗细度、灰分。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应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及标签。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

7、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更换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应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泄漏。5.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批次码放,中间留出通道,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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