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WLF 0001S2020贵州一味良方食品厂 发布2020-12-25实施2020-12-25发布果膏(蜜饯)Q/YWLF 0001S2020Q/YWLF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一味良方食品厂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一味良方食品厂。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家瑞、吴波、李妙。果膏(蜜饯)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果膏(蜜饯)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一味良方食品厂生产的果膏(蜜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2、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
3、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2 蜜饯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4、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果膏(蜜饯)以梨、红枣、百香果、柠檬、生姜、陈皮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风味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添加红糖和(或)冰糖和(或)蜂蜜、水,经熬制、灌装等工艺制成的蜜饯类产品。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1.1 红糖、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2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的规定。、4.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 的规定。4.1.4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
5、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颜色均匀,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霉变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40GB 5009.3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 75GB/T 10782铅(以Pb计)/mg/kg 0.9GB 5009.124.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6、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霉菌/(CFU/g) 50GB 4789.15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14484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7、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7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
8、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