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99 A 20 备案号:52653-2017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isclosed credit information 2017-01-05 发布 2017-04-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5/T 1108201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公开机构.1 6 公开范围.1 7 公开途径.2 DB15/T 110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2、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征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刘默、张嘉晅、乌尼特、何宇星、马慧芳。DB15/T 11082017 1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本标准适用于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等管理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3、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DB15/T*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DB15/T*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总则 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符合GB/T 27004的规定。5 公开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a)具体承办信用信息公开事宜;b)维护和更新信用信息;c)按照行政权利清单编制信用信息公开目录。6 公开范围 DB15/T 1
4、1082017 2 6.1 信用信息的公开包括但不限于:a)公共征信机构、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依法公开信用信息;b)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目录;c)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监管;d)明确信用信息公开的有效期;e)标注信用信息的来源;f)应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等;g)应制定信用信息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答复流程和期限。6.2 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包括:a)依法公开,公共征信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或者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以一定形式及时、准确地公布。b)依申请公开,公共征信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授权人公开信用信息的行为。7 公开途径 信用信息公开途径由地方信用信息平台门户网站集中公示。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