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 X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21223-2007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230-2007 鲜饵块、饵丝、饵片 20070901 发布 20071001 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3/230-2007 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为全文强制。鲜饵块、饵丝、饵片是云南传统的地方鲜粮食品,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该类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鲜饵块、饵丝、饵片生产企业生产行为,确保鲜鲜饵块、饵丝、饵片食品质量安全、促使云南省鲜粮制品产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以及交货验收的依据,同时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鲜饵块、饵丝、饵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为确保鲜饵块、饵丝、饵片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指标中理化部分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考虑到鲜饵块、饵丝、饵片产品特有的生产加工工艺及传统消费习惯,微生物指标参照执行相关食品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在鲜饵块、饵丝、饵片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本标准鲜饵块、饵丝、饵片技术要求根据该类产品的风味和特点,结合产品的实测验证数据而确定;本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及有关规定
3、进行。本标准的编写内容及格式是按照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以及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而编制的。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标准化协会、昆明市质量检验协会、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昆明市饮食服务公司建新园粮食制品厂、昆明穗丰食品厂、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天欣、祝红昆、李波、李维香、张国斌、柳东林、江俊、董建平、李爱英。鲜饵块、饵丝、饵片 1 范围 本标
4、准规定了鲜饵块、饵丝、饵片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和荞麦、玉米、高粱等为主要原料,经浸泡、蒸熟、碾压、加工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制作而成的鲜饵丝、饵块、饵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3 玉米 GB 1354 大米 GB 2715 粮食
5、卫生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1的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00
6、3.1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鲜饵丝、饵块、饵片 以大米和荞麦、玉米、高粱等为主要原料,经浸泡、蒸熟、碾压、加工成型、包装等生产工艺制作而成的鲜饵丝、饵块、饵片。3.2 熟短条 鲜饵丝经过温度在85 以上的水浸泡30 s后,长度在8 cm以下的鲜饵丝。4 产品分类 产品按照成型形状的不同分为鲜饵丝、鲜饵块以及鲜饵片三类。5 技术要求 DB53/23
7、0-2007 2 5.1 原材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和GB 2715的要求,必须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5.1.2 荞麦:应符合GB/T 10458的要求。5.1.3 玉米:应符合GB 1353的要求。5.1.4 高粱:应符合GB/T 8231的要求。5.1.5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1.6 不得使用回收料作为加工原料。5.1.7 不得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非食品原料。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近似所用原料的自然色泽。气味、滋味 具有该类产品固有的米香气
8、、味正常,熟制后入口软硬适中。形态 饵块、饵片成型规则、大小基本一致;饵丝粗细基本均匀。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鲜饵块 鲜饵片 鲜饵丝 水分,%55 45 45 熟短条率,%10 5.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15 铅(以 Pb 计),mg/kg 0.2 汞(以 Hg 计),mg/kg 0.02 镉(以 Cd 计),mg/kg 0.2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g/kg 不得检出 大肠菌群,MPN/
9、100 g 2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5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和有关卫生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取样品 200 g 放入白瓷盘中,通过目测其色泽、形态,鼻嗅其气味;熟化后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T 5009.3 的规定进行。6.2.2 熟短条率检测 6.2.2.1 检测器具 a)容量 10 000 ml 带盖保温容器;b)直径 30 cm 的白色搪瓷盘;c)圆头竹筷子;d)规格为直径 20050/1.2(G
10、B/T 6003.1)的标准试验筛;DB53/230-2007 3 e)感量 1 g 的天平(或相应感量的计量器具)。6.2.2.2 分析步骤 取鲜饵丝样品 500 g,放入盛有 4 000 ml 水温为 85 以上水的带盖保温容器中,加盖浸泡 30 s后,将鲜饵丝倒入搪瓷盘内,加入鲜饵丝质量 10 倍的常温水,让鲜饵丝全部浸泡在水中,使鲜饵丝温度降至室温,通过试验筛滤水,滤至不滴水为止。称量筛上鲜饵丝质量(m1),然后分离出短条鲜饵丝,称其质量(m1),记录称量结果。6.2.2.3 分析结果的表述 按公式(1)计算熟短条率。m2 D=100(1)m1 式中:D 熟短条率,%;m1 鲜饵丝质量
11、,g;m2 短条鲜饵丝质量,g。6.3 卫生指标检验 6.3.1 无机砷的测定 按照 GB/T 5009.11 的规定进行。6.3.2 铅的测定 按照 GB/T 5009.12 的规定进行。6.3.3 汞的测定 按照 GB/T 5009.17 的规定进行。6.3.4 镉的测定 按照 GB/T 5009.15 的规定进行。6.3.5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按 GB/T 5009.22 的规定进行。6.3.6 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测定 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进行。6.3.7 菌落总数检验 按照 GB/T 4789.2 的规定进行。6.3.8 大肠菌群检验 按照 GB/T 4789.3 的规
12、定进行。6.3.9 致病菌检验 分别按照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 的规定进行。6.4 净含量检测 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相同产品类型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每批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 000 g 样品,其中 2 500 g 作为检验样品,另外 2 500 g 作为备样,样品应在保质期内送检。7.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包装、标志。7.4 型式检验 型式
13、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5.25.5 条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产品的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正常生产周期范围内,每三个月应进行至少一次;DB53/230-2007 4 d)国家进行监督检验时。7.5 判定规则 7.5.1 标签判定 全部项目均符合 GB 7718 和本标准 8.1 的规定,判定为合格;有任一项不符合 GB 7718 或本标准8.1 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7.5.2 实物质量判定 检验结果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进行复检。凡是劣变、有污染、有异味
14、的产品,均不得复检;其余项目不合格时,可对备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5.3 综合判定 结果判定分为实物质量判定、标签判定和综合判定三部分,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合格;实物质量或标签有一项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鲜饵块、饵丝、饵片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GB 7718 的有关规定,标签标识应包含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b)配料表;c)产品标准号;d)质量合格标志或市场准人标志;e)生产日期和保质期;f)净含量;g)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8.2 包装 鲜饵块、饵丝、饵片产品应包装后出厂,防止二次污染,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
15、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密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做到专车专用。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离墙 20 cm以上。8.5 保质期及过期产品处理 8.5.1 鲜饵块、饵丝、饵片生产为成品后,非真空包装的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 24 h,0 5 条件下冷藏保质期为 72 h,真空包装的产品常温下保质期为二个月。8.5.2 过期产品不得再次作为鲜饵块、饵丝、饵片加工原料回收使用,过期产品处理应建立出处台帐备查。DB53/230-2007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检验方法 A.
16、1 原理 样品经酸化后,次硫酸氢钠甲醛中的甲醛被释放出来,经水蒸气蒸馏,收集后的吸收液中的甲醛与乙酰丙酮及铵离子反应。生成黄色物质,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A.2 试剂 没有特殊标明,试剂均为分析纯,水均为蒸馏水。A.2.1 磷酸溶液:吸取 10 ml 磷酸(85%),加蒸馏水至 100 ml。A.2.2 硅油 A.2.3 淀粉溶液:称取 1 g 可溶性淀粉用少量水调成糊状,缓缓倾入 100 ml 沸水,随加随搅拌,煮沸,放冷备用,此溶液临用时现配。A.2.4 乙酰丙酮溶液:在 100 ml 蒸馏水中加入醋酸铵 25 g,冰醋酸 3 ml 和乙酰丙酮 0.40 ml,振摇促溶,储备于棕色瓶中,此液可保存一个月。A.2.5 碘溶液:C(1/2I2)=0.1 mol/l A.2.6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C(NazS03)=0.100 0 mol/l A.2.7 氢氧化钾溶液:C(KOH)=l mol/l A.2.8 10%硫酸溶液:取 90 ml 蒸馏水,缓缓加入 10 mlH2S04(浓)。A.2.9 甲醛标准储备液:取甲醛 1 g 放入盛有 5 ml 蒸馏水的 100 ml 容量瓶中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