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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52 00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腊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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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120.10 X 2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S52/00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腊肉 Local food safety standardsGuizhou bacon 2015-02-12 发布 2015-06-01 实施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DBS52/003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检验规则.2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3 DBS52/003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2、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龙膳香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仁怀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卫红、李春宇、杨国先、寻思颖、张汝平、韩志平、樊庆、卢仕荣、周娟、孟望霓、陈仁远、舒梅宝、梁桂娟、田青。DBS52/0032014 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腊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

3、适用于贵州腊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贵州腊肉 以鲜(冻)猪肉为原料,配以各种调味料,经腌制、脱水(烘烤、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生肉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其他食品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DBS52/0032014 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

5、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脂肪和肌肉应分别呈现其正常的颜色,有光泽。组织状态 呈本品固有状态,块形完整,干爽,无霉斑,无异物附着,切面紧密。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腊香味,无哈喇等异味。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照下,观察外观、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滋味。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a,%55.0 GB/T 9695.15 食盐a(以NaCl计),%12.0 GB/T 9695.8 a取肥肉(或带皮肥肉)和骨骼之外的组织称量,检测结果以肌肉或脏器计。4.4 卫生指标

6、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30的规定。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4.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注: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净含量。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日生产的产品为一批。DBS52/0032014 3 5.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 kg样品,并将样品分作2份。其中2/3作检验样品,另1

7、/3作备检样品。5.3 检验 5.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标识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酸价和过氧化值。5.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第4.24.7。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

8、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标注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清洁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中间留出通道,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_ DBS52/0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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