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86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potassic,compound,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9-23 发布 2018-09-23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2、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15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24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9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7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9 10.合规判定方法.4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4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56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
4、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 09 月 2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09 月 23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5、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6、、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7、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
9、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
10、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 9 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 号)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11、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磷肥工业排污单位 phosphat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2 钾肥工业排污单位 potassic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compound
12、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
13、放量。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
14、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 4 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4.
15、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4.3.2 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工程单元。磷肥工业生产线单元包括磷酸生产线、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线、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生产线、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生产线、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生产线、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生产线等。钾肥工业生产线单元包括氯化钾/硫酸钾(钾混盐转化法)生产线、硫酸钾镁肥生产线、硝酸钾生产线、硫酸钾(曼海姆法)生产线、硫酸钾(复分解法)生产线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单元包括团
16、粒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料浆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掺混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等。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生产线单元包括有机肥料生产线、微生物肥料生产线等。4.3.3 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填报主要工序。主要工序对应的生产设施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必填内容为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备等,其余为选填内容。设施参数填报表征处理能力的参数。各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 1 至表 4,其他为选填内容。表 1 磷肥工业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生产单元 主要工序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 磷酸生产线 备料 磷矿石破碎机、球磨机、选矿机 处理量(t/h)酸解反应 反应槽 容积(m)闪蒸循环水冷却塔 循环水量(m/h)过滤 过滤机 过滤面积(m2)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线 中和反应 中和反应器 容积(m)造粒 造粒机 处理量(t/h)5 续表 生产单元 主要工序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及单位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线 干燥 干燥机 处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