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30 Z 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7252017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2017-12-25 发布 2018-03-25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5/T 1725201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4 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程序.5 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准备.11 7 环
2、境损害勘查.13 8 环境损害鉴定.16 9 环境损害评估.19 参考文献.25 DB35/T 172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负责起草,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泉州师范学院、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集美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禹廷、梁榕源、曾志胤、黄全佳、范志超、吴启辉、方志山、曾建晟、刘开国、郑锦山、曹英兰、陈亦斌、郑溪欣、杨向东。DB35/T 17252017 III 引 言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
3、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为了弥补目前国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在证据形成的可操作性和与地方环境保护实践结合上的不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国内现有标准、方法及法规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接轨,通过构建更为严谨的术语体系与操作程序,使之与司法、执法实践充分接轨;二是证据化,从证据形成的角度分清职责、梳理逻辑、厘清概念、规范表述,使鉴定评估过程更具客观性与可操作性;三是体系化,以通用规范作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4、的基本要求,与按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的其他细化技术方法相衔接,构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使鉴定评估活动更为科学有序。DB35/T 17252017 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通用程序、准备、勘查、鉴定及评估的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5、(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763(所有部分)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710(所有部分)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 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 SF/ZJD 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关于发布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相关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0年 第2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2016132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公告2017)DB35/T
7、17252017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环境损害 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2 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3.3 财产损害 property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3.4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
8、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3.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为环境保护和/或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而进行的专业技术评价过程及结果。注:在此过程中,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委派适格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进行环境损害勘查;开展因果关系鉴定、人身损害鉴定、财产损害鉴定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计量环境损害价值;出具评估/鉴定意见报告。3.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
9、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部分。3.7 证据 proof 作用于事实(包括环境损害事实)认定的材料。3.8 证据能力 evidence ability 材料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材料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时才具有证据能力。注:又称作证据资格。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应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为法律所不允许。3.9 证据证明力 proof probativeforce 材
10、料证明某案件事实的能力。注:又称证据价值,证据证明力决定了证据材料在仲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等法律程序中被采信的几率。3.10 环境物证 environmental material evidence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实物或痕迹。DB35/T 17252017 3 3.11 环境书证 environmental documentary evidence 以所记载内容证明环境损害事实的文书材料。3.12 环境损害现场 environmental damage scene 环境损害行为及结果所发生的现实空间。3.13 勘查 survey&investigat
11、ion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以获取线索、寻找环境损害现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关系、提取环境证据材料的一项活动。勘查包括调查、现场勘验、现场分析(范围确定和基线确定等)和现场记录、现场实验(必要时)等内容。3.14 调查 investigation 采用科学、系统的调查方法,搜集信息和数据,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支持的过程。3.15 现场勘验 onsite survey 适格人员为收集环境证据材料以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和揭露证实环境损害行为而对环境损害有关的场地、痕迹、人、物等进行搜索、观察、检验、提取、记录等方面的专门工作。3.16 环境证据材料提取
12、 environmental evidence material extracting 适格人员依法对环境损害勘查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可疑实体的发现、固定和收取。3.17 检材 inspection material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中的检验/鉴定对象。注:样品用于检验/鉴定时称为检材。3.18 检验 inspection 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物理现象、化学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注:有时称为检测、试验、测试。3.19 鉴定 identification 由适格
13、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原因、责任等进行分析、鉴别与评定的活动。3.20 评估 accessment 由适格人员对环境损害的后果与责任进行价值计量的活动。3.21 因果关系鉴定 causal relationship identification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对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分析鉴定活动。DB35/T 17252017 4 3.22 参与度 participation 环境损害行为在环境损害后果中原因力(所起作用或介入程度)的大小。注:参与度又称为相关度。3.23 暴露 exposure 环境潜在有害物以任何方式与生物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注:环境暴露是环境
14、因素产生健康有害效应的决定因素,暴露的途径、剂量和时间等特征与其效应的产生密切相关。3.24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s 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3.25 基线 baseline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3.26 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3.27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
15、,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3.28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3.29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3.30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3.31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
16、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原则 4.1 证据效能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处置提供有效能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围绕这一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树立起严格的证据意识,在环境证据的勘验提取上,重视其时效性、针对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关联性。在专业分析判断中,注DB35/T 17252017 5 重理论方法和基础数据的鉴别使用,严密推理论证过程,严格审核基础资料,完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以审慎的科学态度得出鉴定评估意见,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机构出具报告文书的排除机会,更好的为环境案件的仲裁、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服务。4.2 规范合法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需能力和资质,鉴定评估文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4.3 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4.4 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