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60.30 Z 77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317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9-30 发布 2020-03-30 实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3176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 DB21/31762019 II
2、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欣、师晓春、王军、郎咸明、王京城、刘广、韩菲、张晓华、纪凤智、刘一威、尤涛、包震宇、张钊、王鹏、张志强、王宇。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
3、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联系方式如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024-62788609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 邮编:110161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电话:024-62780052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2号 邮编:110161 DB21/31762019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4、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
5、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
6、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DB21/31762019 2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和
7、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 1。4.1.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1 年 xx 月 xx 日(标准实施后两年)起执行本标准。表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受纳水体 处理规
8、模 50 m3/d(不含)-500 m3/d(不含)10 m3/d(含)-50 m3/d(含)小于 10 m3/d(不含)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 GB 3097 二类海域(珍惜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一级 一级 二级 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类、类功能水域和 GB 3097 三类、四类海域 二级 二级 三级 排入其他水体 二级 三级 三级 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2 的规定。DB21/31762019 3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除外)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9、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2 悬浮物(SS)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60 100 120 4 氨氮(以 N 计)1 8(15)25(30)25(30)5 总氮(以 N 计)20 -6 总磷(以 P 计)2 3 -7 动植物油2 3 5 10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注2:动植物油仅针对含农家乐污水的处理设施。4.3 其他规定 4.3.1 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污水禁止排放区,禁止新建排污口。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
10、求。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18921 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辽宁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4.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鼓励经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4.3.4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4.3.5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
11、,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4.3.6 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5 监测要求 5.1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5.2 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5.3 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
12、物的测定。DB21/31762019 4 表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2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3 化学需氧量(COD)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 4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13、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5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6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7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