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50 B 5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8982013 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for aquatic products of culture in ponds 2013-06-27 发布 2013-07-27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898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2、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泾县大凌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山里仁港口湾渔业公司、宁国金东果蔬专业合作社、安徽华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国云门渔业公司、宁国市港口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魏泽能、章星明、程诚、梁贺、王红、王慧、鲁斌、邓朝阳、周洵、陈小虎、宋传宝、俞爱萍、徐大宝、蔡修斌、沈蓓杰、周自年、柴继芳、陶林、杨玮、刘大红、张燚。DB34/T 18982013 1 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养殖单位基本要求、养殖生产信息建档、质量追溯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池塘养殖生产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3、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8407.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池塘养殖单位基本要求 3.1 注册登记 池塘养殖单位应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规模、主导产品、产品的认证等信息应规范发布;应按有关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
4、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品种从事养殖生产。3.2 质量管理制度 池塘养殖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和责任人员。3.3 养殖功能区划分与标记 根据生产要素科学配备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人工繁殖、苗种培育、成鱼养殖等功能区,以及仓储区、办公区,将产卵池、孵化池、苗种培育池、成鱼养殖池编号,每个塘口的原始资料应记录存档。以上信息用标牌清晰标记在各功能区的显著位置。3.4 养殖环境信息 养殖场环境、水源地是否存在污染源,周边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等化学剂的使用情况应调查清楚并予以记录、建档。3.4.1 水源环境与水质 DB34/T 18982013 2 水源环境符合 GB
5、/T 18407.4-2001 的要求,水质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水质清新、水量丰富,对全部和部分指标进行检测,保存检测报告。3.4.2 养殖水质 养殖水质符合 NY 5051 的要求,底层水体任何时间 DO2.0 mg/L,pH 7.08.5。对全部和部分指标进行检测,保存检测报告。3.4.3 底质 符合 GB/T 18407.4-2001 中的 3.3 的要求,淤泥深度在 20 cm 以内,有条件可进行生态改造。4 养殖生产信息建档 4.1 投入品使用 养殖生产单位使用的投入品符合 NY 5072、NY 5071 的要求,相关信息予以完整采录。4.1.1 苗种 放养的苗种应来自具
6、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并检验检疫合格,符合相应的苗种质量标准。对放养日期、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免疫、消毒等情况应予以采录并保存。4.1.2 饲料 饲料应从具有生产许可证,且严格执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厂家购买,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饲料的生产、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应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对投喂的饲料、投喂日期、种类、投饲量等内容进行记录。4.1.3 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 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购自具备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单位,具有产品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对渔药、化
7、学剂和生物制剂生产、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施用渔药、化学剂或生物制剂时,应记录其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有效成分和含量以及用药日期、用药塘口、用药剂量、给药方式、疗程和停药日期等。4.1.4 肥料 使用肥料除法定免于登记的产品外,应有肥料登记证。宜使用水产专用肥料,相关信息应予采录保存。4.2 养殖管理 4.2.1 养殖场卫生 养殖场区整洁卫生,养殖工具、饲料台、食场定期消毒;池塘换水或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病死鱼应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发生疫病的池水须经消毒处理,检验无害后方可排放。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
8、存。4.2.2 规范生产 DB34/T 18982013 3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水生动物繁育、成品养殖技术标准进行养殖生产。没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优先采用健康养殖技术。4.2.3 水质监测 水生动物生长季节,应对水质进行常规监测,每 15 d 进行一次,检测数据应予以记录保存。水质检测指标为水温、透明度、pH、DO、氨氮、硝态氮、亚硝态氮,有条件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水质适时在线监测。4.2.4 病害防治 养殖鱼类发生疾病时,应准确诊断,根据执业渔医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治疗,并按处方或说明书上的用法用量使用。相关信息应记录,
9、内容包括发病时间、死亡品种、数量、症状与诊断结果、处方及处方出具人,治疗效果等。4.2.5 休药期 养殖企业如果使用了常规药物及限用药物时,捕捞收获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存。4.2.6 生产日志 生产单位应有生产日志,采录天气状况、气温、水温、进排水、养殖对象状态、增氧机开启等主要生产事件。4.3 捕捞收获 4.3.1 产品检验 水产品收获前,按照相关的要求,依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全部或部分指标进行检测。相关信息应予以详细记录和保存。4.3.2 择时捕捞 根据市场行情,选择适宜的天气和时间进行捕捞收获作业,记录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收获时间、收塘口、作业负责
10、人、承运人、装运时间、销售去向。4.3.3 产品标识 每收获一批鱼类产品时,附加产品标签,有条件生产单位可加条码、二维码、射频识别(RFID)标签,标签内容和样式应符合相关规定。5 质量追溯 5.1 档案材料 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制订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标准建立和保存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对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过程与投入品使用信息,档案材料应进行全面记录。5.2 信息采录与链接 DB34/T 18982013 4 池塘养殖水产品各种相关信息可用纸质档案、电子数据表、数据库记录等电子化兼容性形式进行采录,通过互联网、物联网或可追溯系统平台实现产品标识与产品信息之间的可追溯链接
11、。5.3 信息有效传递 在可追溯系统中,必须做到:a)信息及时被建立并保持;b)信息及时被系统获得;c)信息采录、存储和传递应能确保前导环节和后续环节的无缝连接。5.4 纸质追溯 水产品销售过程中,通过纸质可追溯系统即采用纸张进行可追溯信息记录。体现为员工记录、保存和审核各种纸质基础的相关产品信息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5.5 电子化追溯 水产品销售时,通过电子化可追溯系统即依靠并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其它辅助设备管理产品信息,打印和加贴标签,通过互联网或物联网与手机、客户终端查询系统链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5.6 追溯方法 消费者追溯可通过连接纸质信息实现,也可使用手机、手持扫描仪和客户终端触摸屏阅读条码、二维码信息、射频识别、电子数据表、数据库来追溯产品的养殖企业、生产过程、认证情况、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起捕日期等方面的信息,实现批次产品质量的全程溯源。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