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业标准 Q/DMJ Q/DMJ 0001S2022 桂香型配制酒 2022-7-10 发布 2022-08-10 实施 广东省洞酩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31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MJ 0001S2022 I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T 27588露酒的技术要求,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
2、草了桂香型配制酒标准。本标准由广东省洞酩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洞酩酒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斌、江少荆、张则阳、刘智慧、张灿 Q/DMJ 0001S-2022 1 桂香型配制酒 1 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香型配制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原料,辅以适量桂花,添加或不添加枸杞、甘草、山楂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预处理、浸泡、调配、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桂香型配制酒。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桂香型配制酒。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3、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5038 葡萄
4、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T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线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5009.225 食品国家标准 酒中的乙醇浓度的测定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5、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2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Q/DMJ 0001S-2022 2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3 枸杞、甘草、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标准。3.1.4 桂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表表 一一 3.3 3.3 理化要
6、求理化要求 表表 二二 3.4 3.4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表表 三三 项 目 指 标 甲醇a/(g/L)0.6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7.0 铅(以 Pb 计)/(mg/L)0.2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照 100%酒精度折算。3.5 3.5 净含量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算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项 目 优 级 外观 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香气 具有本类酒应有的香气和酒香,诸香协调。口味 酒体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风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7、 a、对储存 6 个月以上的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 项 目 优 级 酒精度a(20)/(%vol)26.060.0 总酸(以乙酸计)/(g/L)6.00 总酯b(以乙酸乙酯计)/(g/L)0.3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 干浸出物/(g/L)0.30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露酒。Q/DMJ 0001S-2022 3 4 4、生产加工过程的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5、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5.1 感官检验感官检验 按 GB/T 10345
8、 方法测定 5.2 5.2 理化检验理化检验 酒精度、总酸、总酯、总糖、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 方法测定 5.3 5.3 卫生指标检验卫生指标检验 5.3.1 甲醇 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5.4 5.4 净含量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6.1 原辅料入库检测原辅料入库检测 原辅料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选择合格供应商且具有当批次原辅料检测报告,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6.2 组
9、批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3 6.3 抽样抽样 按下表抽取样本,单位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 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取样量。6.2.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L(不低于四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2.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L(不低于八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4 6.4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总糖、干浸出物、甲醇、氰化物、铅
10、、净含量。6.5 6.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Q/DMJ 0001S-2022 4 6.5.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水质量发生变化、主要设备更换、更改原辅材料及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6 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该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7 7 标志、标签、包
11、装、运输和储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7.2 包装包装 7.2.1 外包装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内要有防震、防碰撞的间隔材料。7.2.2 内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瓶,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体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7.3 运输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7.3.2 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7.3.3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7.4 贮存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7.4.2 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7.4.3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4.4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 8 产品召回产品召回 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12 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