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24-2019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Solid wasteDetermination of loss on ignitionGravimetric method(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9-05-18 发布 2019-09-01 实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仪器和设备.1 6 样品.2 7 分析步骤.2 8 结果计算与表示.2 9 精密度.2
2、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3 11 废物处理.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1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
3、生态环境部解释。1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焚烧残余物的热灼减率的测定。当取样量为 20 g(干燥恒重)时,本标准测定热灼减率的方法检出限为 0.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 指固体废物经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炉渣或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3.2 热
4、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指焚烧残余物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余物质量的百分数。4 方法原理 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样品经干燥至恒重后,于 600 25灼烧 3 h 至恒重。根据干燥固体废物焚烧残余物样品灼烧前后的质量计算热灼减率,以质量百分数表示。5 仪器和设备 5.1 电热干燥箱:温度可控制在 110 5。5.2 马弗炉:温度可控制在 600 25。5.3 分析天平:感量为 0.01 g。5.4 瓷坩埚:容积为 50 ml,具盖。5.5 干燥器。5.6 坩埚钳。5.7 研磨器。5.8 实验筛:1 mm。5.9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2 6 样品 6.1 样品采集和保存 按
5、照 HJ/T 20 的相关规定进行样品的采集和保存。6.2 试样的制备 按照 HJ/T 20 的相关规定,剔除样品中的石块、金属等不能焚毁的异物,将样品破碎、研磨至全部通过孔径 1mm 的实验筛(5.8),混匀后装入磨口瓶中于常温保存待测。7 分析步骤 7.1 称取不少于 20 g 的试样(6.2)平铺于事先在 600 25下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5.4)中,半盖坩埚盖,将瓷坩埚置于电热干燥箱(5.1)中,于 110 5下干燥 2 h,取出后移入干燥器(5.5)冷却至室温,称重。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烘干,每次加热 30 min,直至恒重,记录试样与坩埚的质量 m1(精确至 0.01 g)。7.
6、2 将装有试样的坩埚盖好后放入马弗炉(5.2)中,温度升至 60025灼烧 3 h,停止加热后,稍冷,用坩埚钳将坩埚取出置于干燥器(5.5)中,冷却至室温,称重。重复上述步骤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 30 min,直至恒重,记录灼烧后试样与坩埚的质量 m2(精确至 0.01 g)。注:恒重是指连续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 0.02 g。8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 结果计算 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100/=)()(0121mmmmP (1)式中:P热灼减率,%;m1焚烧残余物与坩埚灼烧前的质量,g;m2焚烧残余物与坩埚灼烧后的质量,g;m0坩埚的质量,g。8.2 结果表示 计算结果最多保留 3 位
7、有效数字;结果小于 1%时,保留至小数点后 1 位。9 精密度 六家实验室分别对 3 种生活垃圾焚烧炉渣、3 种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和 3 种危险废物焚烧 3 残渣实际样品进行了 6 次重复测试,9 个实际样品的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2.2%3.8%、1.7%6.3%、4.7%11%、1.8%8.7%、2.1%7.1%、2.5%4.7%、0.26%2.0%、3.1%13%和 2.0%6.3%;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7.7%、12%、6.8%、11%、9.0%、12%、5.2%、11%和 8.3%;重复性限 r 分别为:0.1%、0.2%、0.3%、0.2%、0.2%、0.2%、0.2%、0.3%和 0.2%;再现性限 R 分别为:0.3%、0.4%、0.4%、0.4%、0.5%、0.5%、0.5%、0.5%和 0.4%。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每 20 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 20 个/批)应分析 1 个平行样,平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20%。11 废物处理 实验中产生的废物应分类保管,并做好相应标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