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GB 0003S-2022 2022-06-15 发布 2022-07-01 实施Q/HGB 江门市新会区鸿柑堡陈皮茶业有限公司 发 布 陈皮咸榄代用茶 备案号:440703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HGB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鸿柑堡陈皮茶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荣健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6 月 15 日 Q/HGB 0
2、003S-2022 1 陈皮咸榄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陈皮咸榄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会陈皮、咸榄、食用盐为原料,用新会陈皮将咸榄包裹,禾杆草扎型,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包装而成的陈皮咸榄代用茶。本品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
3、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070
4、 茶叶包装通则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DB4407/T 70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07/T 70的规定。3.1.2 咸榄应符合GB 14884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禾杆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
5、HGB 0003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陈皮和咸榄具有应有的颜色 性状 陈皮包裹咸榄,扎型结实 气味和滋味 冲调后香气清纯,带有原料特有的香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5 氯化物(以NaCl计)a,g/100g 40 铅(以Pb计)b,mg/kg 0.09 a 仅限于添加食用盐的产品。b 本产品为干制品,铅指标结合产品脱水率折算得出。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6、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T 2377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Q/HGB 0003S-2022 3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7、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不少于 100g 且不少于 1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8、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00g 且不少于 2 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 3.2、3.3、3.5 的项目和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
9、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HGB 0003S-2022 4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至少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生产许可证编号;h)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采用袋、盒、罐包装时,材料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7.2.2 采用纸包装时,纸应符合 QB/T 1014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产品离墙离地各10cm 或以上存放,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7.4.2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