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GYH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YH 0001S-2021黄精紫苏酒(配制酒)2021-10-20 发布2021-11-10 实施贵贵州州宇宇辉辉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IQ/GYH 0001S-2021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要求.25检验规则.3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IIQ/GYH 0001S-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起草。本文件的安全性指标按照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2757-2012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结合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柯远辉。1Q/GYH 0001S-2021黄精紫苏酒(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精紫苏酒(配制酒)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省仁怀市醉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白酒为酒基,以植物性食药两用物质为主要原料,经传统加工工艺制成的改变原基酒风格的配制酒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
4、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6543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黄精紫苏酒(配制酒)白酒为酒基,以黄精、紫苏、木瓜、薏苡仁、茯苓、桃仁、甘草、枸杞子为主要原料,经粉碎(或2Q/GYH 0001S
5、-2021提取浓缩)、浸泡、分离、调配、澄清、过滤、灌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改变原酒基风格的配制酒。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酒基:应符合 GB2757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黄精、紫苏、木瓜、薏苡仁、茯苓、桃仁、甘草、枸杞子:使用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质量应符合应无霉变,无污染,无虫害,污染物残留和农药残留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4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4.2 质量要求4.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6、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色泽澄清,长期储存或低温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或悬浮物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香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及酒香,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4.2.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560GB 5009.225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mg/kg)7.0GB 5009.36铅(以 Pb 计)/(mg/kg)0.4GB5009.12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2、甲醇、氰化物均按 10
7、0%vol 酒精度折算。4.2.4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Q/GYH 0001S-20214.2.5 净含量与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抽样和检测。4.2.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配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得少于 3000ml),平均分为 2 份,其中 1 份用于检验。另
8、1 份封存备查。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5.2.2 出厂检验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 要求的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
9、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感官以外项目不符合的,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Q/GYH 0001S-20216.1 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应按要求标明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规格、酒精度、生产企业及地址、委托企业及地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地、警示语等。6.2 包装产品内外包装材料就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口严密、包装牢固、包装无破损。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严禁火种,装卸时应轻搬、轻放,避免强烈震荡。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挥发、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6.4 贮存成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产品离地离墙 10cm以上,距内墙 2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