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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ZJR 0003 S-2022 橘红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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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022-10-20发布 2022-11-10实施 化州市金睿化橘红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HZJR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ZJR 0003S-2022 橘红干制品 备案号:4409019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1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标准由化州市金睿化橘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州市金睿化橘红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单位:化州市金睿化橘红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从华、李中柱、廖志略。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Q/

2、HZJR 0003S-2022 1 橘红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橘红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橘红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干燥、后处理(或不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橘红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3、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

4、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 34343 农产品物流包装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267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7931 瓶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树脂 Q/HZJR 0003S-2022 2 GB/T 19787 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 JJ

5、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污染物限量符合 GB 2762 的规定。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中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2 原辅料要求 3.2.1 橘红应洁净、无霉烂、无虫

6、蛀、无异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20 年版的要求。3.2.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 官 要 求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性状 具有本品相应的外形,外形完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其他外来杂质 Q/HZJR 0003S-2022 3 铅a(以 Pb 计),mg/kg 0.1 镉a(以 Cd 计),mg/kg 0.0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

7、63 的要求 a 以上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80%的脱水率)折算。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在明亮处用肉眼观察,检查色泽、性状和杂质。从供试验的样品中随机抽取适量样品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上,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执行。5.2.2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5.2.3 铅 按 GB 5

8、009.12 中规定执行。5.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

9、的方法进行。6.2.3 检验项目 Q/HZJR 0003S-2022 4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

10、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 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

11、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3 的要求。项 目 要 求 塑料膜、塑料袋、塑料瓶、塑料盒 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 玻璃瓶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聚氯乙烯硬片、膜 应符合 GB/T 15267 的要求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树脂瓶 应符合 GB/T 17931 的要求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 应符合 GB/T 19787 的要求 铝箔复合膜、袋 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 纸袋与塑料复合膜、袋 应符合 GB/T 30768 的要求 麻袋、布袋或透气纤维袋 应符合 GB/T

12、34343 的要求 Q/HZJR 0003S-2022 5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 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注的为准。7.5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 年或者按标签标识明示的保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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