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 年 10 月 07 日发布 2022 年 10 月 07 实施 Q/SDL 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L 0002S-2022 代替Q/SDL 0002S-2017 薯类蒸馏酒 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5.01 备 案 号:1311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5日 有效日期:2027年12月04日 Q/SDL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
2、签通则、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0781.2 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Q/SDL 0002S-2017麻山药蒸馏酒。本标准与Q/SDL 0002S-2017麻山药蒸馏酒相比主要变化: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原料,取消了分级,修改了酒精度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明欣。本标准于2022年10月07日由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明欣刘明欣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
3、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2022年10月07日修订后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Q/SDL 0002S-2017麻山药蒸馏酒。Q/SDL 0002S-2022 1 薯类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薯类蒸馏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麻山药、红薯、马铃薯中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清洗、加糠(谷糠或麦糠、高粱糠)蒸熟、摊凉、添加麦曲(以小麦为原料自制),添加或不添加白酒干酵母、米酵(黄米煮制成稠粥后加麦曲发酵制成)中的一种或两种,搅拌、入酒窖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调味或不勾兑调味、过滤、灌装制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
4、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的具有特殊风格的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5、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20886.1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 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6、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Q/SDL 0002S-2022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小麦应符合 GB 1351、GB 2715 的规定。3.1.3 黄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4 鲜麻山药、红薯、马铃薯应新鲜、无腐烂、无污染,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5 糠(谷糠或麦糠、高粱糠)应干净、无毒、无霉变、无污染,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6 白酒干酵母应符合
7、GB/T 20886.1、GB 3163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无杂质 GB/T 10345 香气 香气正,具有薯香、曲香、醇香、糟香等多种香气形成的复合香,无异味 口味 醇和柔甜,协调爽净,回味长 风格 具有本产品独特的风格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2568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0.10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20 甲醇/(g/L)2.00
8、 GB 5009.266 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L)0.16 GB 5009.12 注:甲醇、氰化物指标按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 1.0%vol。3.4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Q/SDL 0002S-2022 3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蒸馏的酒勾兑而成的同一规格的成品酒为一批次产品。5.
9、2 抽样方法和数量 预包装产品批量在500箱以下,随机抽取5箱,每箱取一瓶,其中3瓶作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净含量检验用,另外2瓶存档。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5.3.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及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
10、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项目时,应用留样复核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与判定。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Q/SDL 0002S-2022
11、4 6.2.1 包装容器应安全卫生、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6.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有防震、防撞得间隔材料。6.3 贮存 6.3.1 酒应在阴凉干燥处常温下贮存。6.3.2 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6.3.3 贮存仓库要定期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有害、有辐射、易燃、易爆等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六层。6.4 运输 6.4.1 酒在常温下运输。6.4.2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高温、受潮和人为破坏。6.4.3 运输过程中,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6.4.4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