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 Q/X XJ JM MF FQ/XJMF 0008S-2022龙养液(龙养液(浓缩型饮料浓缩型饮料)2022-05-15 发布2022-05-30 实施贵贵州州萱萱嘉嘉苗苗方方堂堂药药业业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布Q/XJMF 0008S-20221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由贵州萱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神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 松。Q/XJMF 0008S-20222龙养液(龙养液(浓缩型饮料浓缩型饮料)1
2、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龙养液(浓缩型饮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饮用水、丁香、百合、鸡蛋、猪肝、鲫鱼、乳粉、牛肉、牡蛎、大麦、黑豆、西兰花、玉米或玉米粉、香菇、魔芋精粉、海带、木耳、罗汉果糖苷为原辅料,经原料预处理、调配、提取、过滤、浓缩、杀菌灌装或灌装杀菌等特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其它饮料类产品:龙养液(浓缩型饮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
3、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罗汉果甜苷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478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104魔芋精粉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NY/T 418绿色食品 玉米及玉米粉Q/XJMF 0008S-20223NY/T 891绿色食
5、品 大麦及大麦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大麦应符合 NY/T 891 的规定。3.1.3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1886.77 的规定。3.1.4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3.1.5 黑豆应符合 NY/T 285 的规定。3.1.6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7 香菇、木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8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9 猪肝、鲫鱼
6、、牛肉应新鲜,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1.11 丁香、百合、牡蛎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1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项目要 求外观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色泽呈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
7、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L0.3a锡(Sn),mg/L130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XJMF 0008S-2022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沙门氏菌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4789.1 和 GB/T4789.21 执行。罐头工艺生产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
8、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4.2.1 铅的测定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锡的测定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 G
9、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从每批定型包装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送检和留样备检的需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存备查。Q/XJMF 0008S-20225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为本标准中 3.23.6 的全部项目,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10、.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或双倍抽取同批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应封闭严密。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
11、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保质期 18 个月,其他产品保质期为 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