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3.0 2 5P 41SL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 L 3 0 8-2 0 0 4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w a t e r s u p p l y w o r k s f o r v i l l a g e s a n d t o w n s2 0 0 4-1 1-3 0发布2 0 0 5-0 2-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 L 3 0 8-2 0 0 4的通知 水国科 2 0 0 4 5 6 9 号部直属各单位,各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 L 3 0 8-2 0 0 4。本标准自2 0 0 5 年 2 月 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和国科综 2 0 0 3 习n 号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 L 1-2 0 0 2),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 9 章 1 1 节 8 8 条,主要技术内容有:供水工程质
3、量要求;供水水源与保护;供水水质检测;供水水压和水量;安全生产与运行;经营管理与考核。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陕西省水利厅 福建省水利厅 湖南省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四川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厅 江西 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水利厅 青岛市水利局 中冠供水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供水公司本标礁出版、发
4、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上要起草人:郭孔文蒲同善杨广欣刘群昌 魏国印郑幼德崔招女陈昌杰 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刘学功 刘文朝窦以松邓少波姚彬 胡亚琼郭宏江李俊芳本标准审查会议 技术负责人:冯广志本标准体例格式 审查人:窦 以松目次1总则2 术语一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一4供水水源 4.1 水源水质,。4 4.2 水源保护 。一45 供水水质 .6 5.1水质标准及检验 6 5.2 水质检验项目 及频率 。”二76 供水水压与水量 。一9 61 水压 ,9 6.2 水量 .97 运行管理,.1 0s 安全生产 ,ns 经营管理.一1 2 9.1 人员管理,1 2 9-2 水价、水费管理 .1
5、2 9.3 财务管理,。,1 2 9.4 生产业务管理 1 2 9-5 档案资料管理 1 3标准用 词说明 .1 4条文说明 1 5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供水单位的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的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居民社区)等集中式供水的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1.0.3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可分为 5 类,见表 1.0.3 表 1.0.3村 镇 供 水 单 位 分 类 表单位 类别II II I II VV实际 日供水 量 Q(m 0/d)Q 1 0 0 0 01 0 0 0 0
6、Q 5 0 0 05 0 0 0-Q 1 0 0 01 0 0 0 Q 2 0 0Q 2 0 01.0.4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供水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指标的村镇供水单位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1.0.5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 B 1 1 9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 3 8 3 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 5 7 4 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 B 5 7 5 0)地下水质量标准(G B/T 1 4 8 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 3 6)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 L 2 5 5)城镇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 J J 5 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 L
7、 4 0 8)1.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认证和相关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村镇供水 Wa t e r s u p p l y f o r v i l l a g e s a n d t o w n s 为村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统称。2.0.2 饮用水安全 S a f e l y o f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时、充足,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通称。2.0.3 供水规划 Wa t e r s u p p l y p l a n n i n g 村镇范围内供水建设与管理的
8、总体安排。2.0.4 供水水质 Wa t e r s u p p l y q u a l i t y 供给用户水的物理、化学性能和生物特征。2.0.5 供水水源 Wa t e r s u p p l y s o u r c e 供水工程所取用的地表和地下原水的统称。2.0.6 村镇供水工程Wa t e r s u p p l y e n g in e e r i n g f o r v i l l a g e sa n d t o wn s 向村镇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工程设施。2.0.7 集中式供水 C e n t r a l i z e d w a t e r s u p p l y 由水
9、厂统一取水净化后,集中用管道输配至用水点的供水方式。3 供水工程基本要求3.0.1 供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取水许可证。3.0.2 供水工程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3.0.3 供水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按国家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工程,其供水能力、供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良好,无安全隐患。3.0.4 供水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交接工作应及时、全面,手续完备。4 供4.1 水水水源 源水质4.1.1 地表水水质应符合 G B 3 8 3 8 的有
10、关规定。4.1.2 地下水水质应符合 G B/T 1 4 8 4 8 的有关规定。4.1.3 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4.2 水源保护4.2.1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发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水源保护的实施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在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4.2.2 地表水水源防护地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 l o o m的水域内,不应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
11、活动。2 地表水源取水点上游 1 0 0 0 m至下游 l o o m的水域,不应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应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人畜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 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可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将取水点上游 l o 0 0 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其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符合T J 3 6 和G B 3 8 3 8 的有关规定,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 水源水质要求。4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
12、,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5 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水源时,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防护要求与上相同4.2.3 对地下水水源的防护,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再开凿其他生产用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畜圈、粪堆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应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4.2.4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预沉池、粗滤池及清水池外围 3 0 m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区、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
13、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4.2.5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定期巡视,对影响水源安全的间题应及 时报告,妥善处理。5 供水水质5.1 水质标准及检验5.1.1 1 类、1 类、ll 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 7 4 9的要求;N类、V 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 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5.1.2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5.1.3 1 类、II 类、II 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按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及仪器设备;“类供水单位应逐步具备检验能力;V类供水单位
14、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5.1.4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 2万人设 1 个;人口在 2 万以下时,应不少于 1 个。5.1.5 水质检验方法按 G B 5 7 5 0规定执行。5.1.6 供水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饮用水进行消毒:1 采用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 3 0 m i n后出厂。出厂水中余氯不低于0.3 m g/L;管网末梢水余氯不低于。0 5 m g/L.2 采用氯胺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 1 2 0 mi n后出厂。出厂水总氯
15、不低于。.6 m g/L;管网 末梢水总氯不低于。.0 5 m g/L o 3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消毒剂与水接触 3 0 m i n后出厂。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不低于。.1 m g/L;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不低于。.0 2 m g/L,亚氯酸盐不超过。.8 mg/Lo 4 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检验相应的消毒控制指标,保证消毒效果。5.2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测频率不应低于表5.2.1 的要求表 5.2.1水 质 检 验 项 目及 检 测 频 率水旗检 验项 目俘 贻 水 单位类 别I1lNv水源水地下水感 官性状 指标、p H 值每 周 1 次 一每周 1 次每 周
16、 1 次 一 每 月:次 一 每 月 1 次细 菌学指 标每 月:次 一每 月 2 次 一每 月 2 次 一每 月 1 次 一 每 月,次特 殊项 目每 周 1 次 一每 周 1 次 一每 周 1 次 一 每 月 2 次 一 每 月 2 次全 分 析每 季 1 次 一每 年 2 次 一每年 1 次 每 年 1 次 一 每 年 1 次地表水感官性状指标、p H值每。1 次 一每 日 1 次 一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一 每 日 1 次细 菌 学 指 标一 每 周 1 次 一 每 周,次 一一 每 月 2 次 一 每 月 1 次 一 每 月 1 次特殊 项 目每周 1 次每 周 1 次 一一 每 周 1 次 一 每 周 1 次 一 每 周 1 次全 分 析每月 1 次 每季 1 次一一每年 2 次每年 2 次每 年 2次出厂水感官 性状 指标、p H 值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细 菌 学 指 标一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每 日 1 次 每周 1 次 每 月 2 次消 毒控制 指标每班 1 次 每班 1 次 每 日 工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