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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LHJ 0011 S-2022 捞拌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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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镇 江 刘 恒 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LHJ 0011S-2022 捞拌汁 2022-01-18 发布 2022-02-22 实施 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ZJLH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2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2 1Q/ZJLHJ 001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 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潮军、罗汉阳、张国凤。本标准于2022年01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LHJ 0011S2022 1 捞拌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捞拌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香醋(酿造食醋)、生活饮用水、酱油(酿造酱油)为主要原料,加入芥

3、末籽过滤液、食用盐和香油进行调配、混合、灭菌、灌装制成的,用于调拌菜肴的液态复合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T 32730 芥末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

5、68 小磨香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J S Q BQ/ZJLHJ 0011S2022 2 3.1.1 香醋应符合 GB/T 18187 的规定。3.1.2 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3.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香油应符合 NY 68 的规定。3.1.6 芥末籽应符合 GB/T 32730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6、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第一法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致病菌限量及检验方法 致病菌限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7、 3 致病菌限量及检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GB 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6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J S Q BQ/ZJLHJ 0011S2022 3 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

8、.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和标签。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4.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中随机

9、抽取 6 瓶(袋)分别做感官指标、净含量和标签检验,留样。4.5 判定规则 4.5.1 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4.5.2 净含量、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醒目标出“复合调味料”字样。5.1.3 散装产品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 5.1.2 中的内容。5.1.4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时,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5.2 包装 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J S Q BQ/ZJLHJ 0011S2022 4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的库房内,堆放整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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