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FBQ/YFB 0027S-2019代替Q/YFB 0027S-2016渔夫堡牌胶原蛋白维 C 片2019-05-20 发布2019-06-01 实施广广州州渔渔夫夫堡堡医医药药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1064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YFB 0027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贯彻执行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Q/YFB 0027S-2016,与其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引用文件。增加了3.8的内容
2、。本标准由广州渔夫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四荣、赖圣君。本标准于2010年09月1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YFB 0027S-2010、Q/YFB 0027S-2013、Q/YFB 0027S-2016Q/YFB 0027S-20191渔夫堡牌胶原蛋白维 C 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夫堡牌胶原蛋白维C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产品规格、保质期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胶原蛋白粉、维生素C、水蜜桃香精为原料,经混合、过筛、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改善皮肤水份保健功能的渔夫堡牌胶
3、原蛋白维C片,其标志性成分为羟脯氨酸、维生素C。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
5、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 2732水解胶原蛋白YBB00122002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YBB00262002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Q/YFB 0027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胶原蛋白粉应符合QB 2732的规定。3.1.2 维生素C应
6、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3 水蜜桃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相应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白色或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水蜜桃香气味,无异味性状异形片剂、有适宜的硬度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功能要求改善皮肤水分。3.4 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羟脯氨酸,g/100g7.5维生素C,g/100g1.042.343.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80灰分,g/100g3.0崩解时限,min60铅
7、(以 Pb 计),mg/kg0.5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28000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g25Q/YFB 0027S-20193酵母,cfu/g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 重量差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的规定。3.8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8、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规范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5.2.1 羟脯氨酸按GB/T 9695.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维生素C按GB 5009.8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理化检验5.3.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总汞按 GB 50
9、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4.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Q/YFB 0027S-20194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5 重量差异的测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
10、原辅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料入库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1.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标志性成分、净含量、蛋白质、灰分、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1.3 型式检验6.1.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6.1.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2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取样规则同一批号
11、产品中,按表 5 规定抽取一定件数进行取样(或每批抽取样品为产品总数百万分之一,不满一万者以一万计)。表 5取样方法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检件数15 件650 件51100 件101500 件5011000 件全检5 件10 件15 件20 件6.4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
12、产品为不合格Q/YFB 0027S-20195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规格、保质期7.1 标签、标志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GB 7718、GB 16740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采用符合 YBB00122002 规定的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或 YBB00262002 规定的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7.2.2 外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纸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卸装时不得松散。7.3 运输与贮存7.3.1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雨淋、暴晒、挤压。装卸时轻搬、轻放。7.3.2 贮存密封,常温干燥处保存。不得露天存放,严防受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成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30cm 以上。7.4 产品规格1g/片。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