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SHF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SHF 0001S2019代替 Q/ZSHF 0001S-2017湿米粉2019-06-20 发布201907-05 实施中山市三乡镇华发粉厂 发布备案号:4420019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8日Q/ZSHF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替代 Q/ZSHF 0001S-2017,与 Q/ZSHF 0001S-2017 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原辅料增加了“食用植物油、食用木薯淀粉”;修改产品保质期本标准由中山市三乡镇华发
2、粉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汉华。本标准于 2017 年 3 月 1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6 月 20 日第一次修订。Q/ZSHF 0001S-20191湿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大米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适量的食用小麦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经浸泡、磨浆、蒸粉、冷却、涂油(食用植物油)、分切、包装而成的供煮熟后食用的湿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3、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875食用木薯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ZSHF 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
5、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大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规定。3.1.3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 NY/T 875 的规定。3.1.6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基本均匀一致的色泽、无霉点滋味及气味气味正常,无酸味、馊味、霉味或其他异味性状
6、长片状或长圆条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砷(以 As 计)/(mg/kg)0.4铅(以 Pb 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 B1/(g/kg)10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Q/ZSHF 0001S-201935.1感官要求将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白瓷盘中,
7、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检查有无杂质、嗅其气味,熟化后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产品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控制部门按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三分之二份用于检验,三分之一用于备检。6.
8、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量检测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检时。6.5.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
9、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Q/ZSHF 0001S-201947.1标志、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7.2.2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贮存7.4.1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离墙 20cm,离地 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7.4.2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温度在 20以下时产品保质期为 24h。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