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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ZZ 0001 S-2020 复合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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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XLZZ厦 门 林 珍 珠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LZZ 0001S2020复合调味粉2020-03-20 发布2020-03-30 实施厦门林珍珠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XLZZ 0001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水分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及微生物限量指标参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

2、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厦门林珍珠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林珍珠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厦门林珍珠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加亮、陈志林。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ZZ 0001S-20201复合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小麦粉、食用淀粉、食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大豆蛋白粉、米粉、鸡蛋白粉、鸡精调味料、肉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排骨粉调味料、香辛料粉、其他复合调味粉、酵母、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呈味核苷

3、酸二钠、碳酸氢钠、磷酸酯双淀粉、二氧化硅、琥珀酸二钠、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辣椒红或其他调味料中的至少两种调味料为辅料,经预处理(或不预处理)、配料、混合搅拌、烘干(或不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461 食用盐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T 1355 小麦粉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食糖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85 海鲜粉调味料SB/T 10526 排骨粉调味料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9926 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ZZ 0001S-20202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

6、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 食品

7、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2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3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

8、B 31637 的规定。3.1.5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6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7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8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9鸡蛋白粉: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10海鲜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85 的规定。3.1.11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2排骨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26 的规定。3.1.13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4其他复合调味粉:应符合 GB 3

9、1644 的规定。3.1.15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16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8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19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ZZ 0001S-202033.1.20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规定。3.1.21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22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3.1.23乙酰化二淀

10、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规定。3.1.24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25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26米粉、肉粉调味料、其他调味料:应符合供应商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具有产品固有的均匀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品尝其滋味,嗅闻其气味。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滋 气 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霉味及其他不良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

1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GB 5009.3氯化物(以NaCl计)/(g/100g)30.0GB 5009.44总氮(以N计)/(g/100g)0.01按 SB/T 10371 中规定的方法氨基酸态氮/(g/100g)0.01GB 5009.235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Pb),mg/kg1.0GB 5009.12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

12、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呈味核苷酸二钠、碳酸氢钠、磷酸酯双淀粉、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辣椒红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二氧化硅使用量20.0g/kg,琥珀酸二钠使用量20.0g/kg。3.6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ZZ 0001S-202044.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

13、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14、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5.2.1产品内包装用符合 GB 4806.5 规定的玻璃制品,或用符合 GB 4806.7 的塑料制品,或用符合 GB4806.8 的纸质制品,或用符合 GB 4806.10 的涂层制品。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5.2.2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符合 GB/T 8946 规定的塑料编织袋或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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