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NPYT南 平 市 胡 壹 坛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NPYT 0002S2019其他酒2019 10-11 发布2019-11-11 实施南平市胡壹坛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NPYT 0002S20191前言本标准中的酒精度、总酸、总酯根据产品特征进行制定;甲醇、氰化物按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规定制定;污染物指标铅按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并严于其要求,铅(Pb)/(mg/kg)0.2;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
2、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南平市胡壹坛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南平市胡壹坛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晴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YT 0002S20192其他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其他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高粱、莲子、桂花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为原料,采用酒曲经处理、发酵、压榨、蒸馏、贮存、勾调、过滤、灌装而成的其他蒸馏酒(原浆酒);也适用于以水、大米、高粱、莲子、桂花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为原料,采用酒曲经处理、发酵
3、、压榨、蒸馏、再加橄榄浸泡、勾调、过滤、灌装而成配制酒(原浆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
4、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 高粱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QB/T 4254 陶瓷酒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5、分类其他酒根据使用原料和工艺不同分成其他蒸馏酒和配制酒。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YT 0002S201933.1其他蒸馏酒(原浆酒):以水、大米、高粱、莲子、桂花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为原料,采用酒曲经处理、发酵、压榨、蒸馏、贮存、勾调、过滤、灌装而成。3.2配制酒(原浆配制酒):以水、大米、高粱、莲子、桂花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为原料,采用酒曲经处理、发酵、压榨、蒸馏、再加橄榄浸泡、勾调、过滤、灌装而成。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4.1.2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的要求。4.1.3酒曲:应符合相关企业标
6、准要求。4.1.4莲子、橄榄、桂花:外观正常、无虫害、无霉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品质项目指标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a香气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酒香口味酒体醇和协调,绵甜爽净,余味悠长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注:a当酒液温度低于 10时或贮存时间较长,允许出现白色絮状物质或失光。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配制酒(原浆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原浆酒)酒精度(20)/(%vol)20553065总酸(以乙酸计)/(g/
7、L)0.10.1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100.10甲醇/(g/L)2.02.0铅(Pb)/(mg/kg)0.20.2氰化物(以HCN计)/(mg/L)8.08.0注1: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注2:甲醇、氰化物的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4.4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YT 0002S201944.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 107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
8、5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品质在自然光条件下观察包装容器的密封情况,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玻璃容器内,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香气,品尝其口味,判定风格。6.2理化指标6.2.1总酸、总酯:按 GB/T 10345 的规定执行。6.2.2甲醇、氰化物:按 GB/T 5009.48 的规定执行。6.2.3酒精度:按 GB 5009.225 的规定执行。6.2.4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每次经调配或勾兑、过滤、灌装、包装后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按表3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一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
9、按比例加抽样量。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另一份封存备查。表 3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 以下33501200521201350008135000 以上1317.3检验分类7.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7.3.2产品出厂前,需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PYT 0002S201957.3.3出厂检验必须逐批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甲醇。7.3.4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半年一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
10、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质量不稳定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中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允许对同批产品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 GB 2757、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并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8.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盛装,应符合GB/T 24694和QB/T 4254的要求。瓶口用铝合金盖(内有食品级垫片)或铝塑组合盖等盖封口,要求封口封装严密,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运输运输时必须用篷布等遮盖工具避免日晒雨淋,强烈振荡,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8.4贮存产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重叠时不得超过七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