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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B 0005 S-2021 汉瑞宝牌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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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汉瑞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汉瑞宝牌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2021-07-20 发布2021-08-20 实施Q/HRB西安汉瑞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Q/HRB 0005S2021Q/6 1 0 0 0 0-1 2 8 6 3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8 1 6Q/HRB 0005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西安汉瑞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汉瑞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瑞真、陈箐。本标准批准人:陈瑞真。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HRB 0005S20211汉瑞宝牌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汉瑞宝牌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胶原蛋白肽、水苏糖、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为原料,经配料、混合、包装制成的汉瑞宝牌胶原蛋白肽水苏糖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3、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4、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5、/T 23528低聚果糖Q/HRB 0005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QB/T 4260水苏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第17号公告 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2水苏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第 17 号公告及 QB/T

6、 4260 的规定。3.1.3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4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呈白色或乳白色或淡黄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干燥粉末状,无结块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透明溶液,允许有少量沉淀物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羟脯氨酸(以干基计)/(mg/100g)400总氮(以干基计)/(g/100g)2.0水苏糖含量(以干基计)/(g/100

7、g)7.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大肠菌群/(CFU/g)5210100霉菌/(CFU/g)50Q/HRB 0005S20213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

8、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滋味和气味、组织形态、杂质: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或 100mL 烧杯中),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1.2冲调性:取适量被测样品于 250mL 烧杯中,按标签上所述的冲调方法冲调并搅拌均匀后,用肉眼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冲调性,嗅其气味,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9、 执行。4.2.2羟脯氨酸:按 GB/T 9695.23 执行。4.2.3总氮:按 GB 5009.5 执行。4.2.4水苏糖含量:按 QB/T 4260 中 6.3 执行。4.2.5铅:按 GB 5009.12 执行。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执行。4.3.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执行。4.3.4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执行。4.3.5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执行。4.3.6霉菌:按 GB 4789.15 执行。4.4净含量:按 JJF 1

10、070 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小于25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300g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Q/HRB 0005S20214a)原

11、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

12、、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21302 或 GB/T 28118 或 GB/T 10004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纸盒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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