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 州 亚 当 生 物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ZYD 0007S-2021 草果萝卜固体饮料 2021-03-20 发布 2021-04-03 实施 常州亚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 布 Q/CZY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1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0 2Q/CZYD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
2、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Pb计)的限值为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铅(以Pb计)的限值为1.0mg/kg的要求。本产品是常州亚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北区创新北楼369)开发的产品,委托扬州康星胜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仪征市新集镇八桥村)生产。本标准由
3、常州亚当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汝章。本标准于2021年03月首次发布。J S Q BQ/CZYD 0007S-2021 1 草果萝卜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果萝卜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草果、萝卜皮粉、精氨酸(香料)、维生素 C(抗氧化剂)、柠檬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为原料,经超微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草果萝卜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
4、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草果:应符合 GB/T 15691 中 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J S Q BQ/CZYD 0007S-2021 2 3.1.2 萝卜皮粉:应符合 GB/T
7、29602、GB 7101 中固体饮料的规定。3.1.3 精氨酸(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4 维生素 C(抗氧化剂):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6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状,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
8、,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或片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9、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J S Q BQ/CZYD 0007S-2021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
10、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4.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
11、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4 组批与抽样 4.4.1 由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
12、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标签中应注明“含苯丙氨酸”。5.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及符合 GB/T 191 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J S Q BQ/CZYD 0007S-2021 4 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盒;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地面垫板离地不少于 10cm,四周离墙不少于 20cm。6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