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AHDK安 徽 顶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安 徽 顶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AHDK 0006S-2019富硒黑麦面富硒黑麦面20190320 发布20190505 实施安徽顶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257S备案日期:2019-05-05(有效期3年)Q/AHDK 0006S-20192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得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
2、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照 LS/T 3212挂面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顶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栗兰杰。本标准 2019 年 03 月 2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DK 0006S-20193富硒黑麦面富硒黑麦面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富硒黑麦面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
5、气味、口味鉴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LS/T 3212挂面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6、准。3.1 富硒黑麦面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DK 0006S-20194以富硒黑小麦(添加量不少于 30%)和小麦加工制成的小麦粉、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杂粮粉(如玉米粉、大豆粉、黑米粉、荞麦粉、核桃粉、山药粉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配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如食用盐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合、和面、压延、成型、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食用前需加热熟制的富硒黑麦面(富硒黑小麦杂粮挂面)。3.2 其他术语参见 LS/T 3212。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 原料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G
7、B 29921 和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黑小麦和其他杂粮及制品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2721 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其他配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正常,均匀一致,无异色。色泽、气味、杂质按 GB/T 5492执行,口感按 LS/T3212 的规定执行。气 味无酸味、霉味以及其它异味口 感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
8、.5GB 5009.3硒/(g/kg)150GB 5009.93酸度/(mL/10g)4.0GB 5009.239自然断条率/(%)5.0按 LS/T 3212 中规定执行熟断条率/(%)5.0按 LS/T 3212 中规定执行烹调损失率/(%)10.0按 LS/T 3212 中规定执行铅(以 Pb 计)/(mg/kg)0.18GB 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GB 2763.1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9、按JJF 1070 的规定方法测定。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DK 0006S-201955.2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抽样:按 GB/T 30642 或 GB/T 2828.1 规定执行7.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
10、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按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执行。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及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 判定规则产品的各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要求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8.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执行,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8.4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