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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K 0060 S-2021 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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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060S2021 代替 Q/AQK 0060S2020 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料)2021-05-28 发布 2021-06-04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639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5日Q/AQK 0060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

2、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固体饮料(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QK 0060S2020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料)(3420203322S)本标准与 Q/AQK 0060S2020(3420203322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前言、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

3、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芹。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于2015年09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18年08月15日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03月30日第二次修订,于2021年05月28日第三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060S-2021 1 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

6、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351 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060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

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LY/T 2132 猴头菇干制品 NY/T 2778 骨素 QB/T 4791 植脂末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 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原卫生部 2013 年第 1 号公告 原卫生部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参虫草猴头菇蛋白质粉(固体饮

8、料)以大豆分离蛋白粉、大豆蛋白粉、人参(人工种植)、广东虫草子实体、蛹虫草、猴头菇、茯苓、山药、鸡内金、骨髓粉、食用葡萄糖、植脂末、山梨糖醇、维生素 C 为主要原料,经粉碎、混合、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蛋白型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大豆分离蛋白粉: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3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5 广东虫草子实体: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3 年

9、第 1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6 蛹虫草: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9 年第 3 号公告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7 猴头菇:应符合 LY/T 2132 的规定。4.1.8 茯苓、鸡内金: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9 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4.1.10 骨髓粉:应符合 NY/T 2778 的规定。4.1.11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12 植脂末:应符合 QB/T 4791 的规定。4.1.13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14

10、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4.1.15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060S-2021 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一,无异色 按GB/T 29602规定的方法检测。形态 粉状,无结块,温开水冲溶后呈混悬液或糊状,混悬液底部有沉淀 滋味、气味 味微甜,具有本品特有滋味,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1、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6.0 GB 5009.5 维生素 C/(mg/kg)10002250 GB 5009.86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9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12、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第二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霉菌/(CFU/g)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

13、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060S-2021 4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

14、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

15、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

16、.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060S-2021 5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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