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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JZR 0001 S-2019 鱼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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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CJZR福 州 采 集 自 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JZR 0001S2019鱼露2019-11-21 发布2019-12-03 实施福州采集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CJZR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全氮、氨基酸态氮、食盐、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依据产品的实际特性制订;污染物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订,铅指标限量严于 GB 2762 的要求;微生物限量指标依据 GB 10133 以及 GB 29921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代替 2019 年 4 月 4 日备案

2、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0115S-(2019)的企业标准 Q/CJZR 0001S2019鱼露。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由福州采集自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采集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JZR 0001S20191鱼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露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类和(或)虾类、食用盐为原料,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经腌制、发酵、浸提、过滤、调配、杀菌、灌装工艺制成的鱼露;或者以鱼露半成品为原料,添加或不

3、添加食用盐水、添加呈味核苷酸二钠、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经调配、杀菌、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工艺制成的鱼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产品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橙黄色至棕红色组织形态呈澄清透明的液体,无悬浮物和沉

4、淀物气味、滋味具有鱼露固有的鲜美滋味和香气,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JZR 0001S2019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全氮/(g/100ml)0.900.800.54氨基酸态氮/(g/100ml)0.800.650.40食盐(以 NaCl 计)/(g/100ml)25挥发性盐基氮/(mg/100g)400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5009.12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0133 和 GB 29921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取样品 1 瓶,开盖倒入无色的烧杯中,在正常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外来杂质: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5.2 理化指标5.2.1 全氮按

6、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JZR 0001S201935.2.3 食盐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在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瓶,样品抽样数量不少

7、于12瓶。6.3 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8、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JZR 0001S20194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志、标签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

9、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内包装用聚酯瓶(PET瓶)装或食品用玻璃瓶装,聚酯瓶(PET瓶)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8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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