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顶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NKJ 0002S-2021 冷冻干燥蔬菜系列 2021-08-03 发布 2021-09-01 实施 顶能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DNKJ 代替 Q/DNKJ 0002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2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4Q/DNKJ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DNKJ 0002S-2018 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铅指标调整为(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及其制品
2、(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部分参照了NY/T 959-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960-2006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393-2007脱水蔬菜 茄果类及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顶能科技有
3、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祝善、王一盛。本标准于 2017 年 8 月首次发布,2018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DNKJ 0002S2021 1 冷冻干燥蔬菜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干燥蔬菜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新鲜蔬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修整、切断、漂烫(杀青)或杀菌、预冻、真空冷冻干燥、挑选、包装而成的冷冻干燥蔬菜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4、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根据蔬菜品种不同分类命名。示例:以胡萝卜为原料,加工而成产品命名为冻干胡萝卜。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蔬菜:应新鲜,大小基本均匀,色泽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并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6、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J S Q BQ/DNKJ 0002S2021 2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与原料应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蔬菜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形态一致,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复 水 性 常温水(25)复水 30min,基本恢复到脱水前状态。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2.0(16.0(限冻干芹菜、香菜、菠菜、番茄
7、)铅(以 Pb 计),mg/kg 0.9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200 六六六(BHC),mg/kg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滴滴涕(DDT),mg/kg 甲胺磷,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氯菊酯,mg/kg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4.4.1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4.4.2 致病菌限量符合GB 29921的规定。4.5 其他农药
8、残留限量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Q/DNKJ 0002S2021 3 4.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色泽、气味与滋味、组织状态、杂质 取样品 2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霉变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1.2 复水性 取样品 20g,放于 500mL 烧杯中,倒入 25常温水,浸泡 30min,观察其状态。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
9、方法进行。5.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亚硫酸盐 按 GB/T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氯菊酯 按 GB 276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J S Q BQ/DNKJ 0002S2021 4 6.1 检验分类
10、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
11、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为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J S Q BQ/DNKJ 0002S2021 5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8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