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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JK 0002 S-2022 杂粮复合营养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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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137S-2022Q/GYJK固 原 巨 凯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YJK 0002S2022杂粮复合营养粉2022-04-07 发布2022-04-07 实施固原巨凯工贸有限公司发 布Q/GYJK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固原巨凯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固原巨凯工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缑光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YJK 0002S20221杂粮复

2、合营养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复合营养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荞麦、藜麦、黑豆、赤小豆、黄豆等为主要原料,适量加入大枣、山药、芝麻、木糖醇等其他辅料,经选料、清理、熟化(烘烤)、粉碎、拼配、混合、调味、包装制成的不同风味的方便食品杂粮复合营养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

3、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4、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3.1.1荞麦、藜麦、黑豆、赤小豆、黄豆应符合 GB 2715 标准要求。3.1.2大枣、山药、芝麻等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杂粮复合营养粉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滋味气味具有杂粮复合营养粉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混合粉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Q/GYJK 0002S20222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0.0蛋白质/(g/100g)15.0脂肪/(g/100g)6.5膳食纤维/(g/100g)18.0铅(以P

5、b计)/(mg/kg)0.4黄曲霉毒素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19640 的要求。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测定。6.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测定。6.5膳食纤维按 GB 5009.88 规定方法测定。6.6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7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方法检验。6.8微生物指标按 G

6、B 19640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产品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kg)。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GYJK 0002S20223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复检7.4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

7、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签标示为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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