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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M 0002 S-2021 黑豆银耳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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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M Q/KM 0002S-2021 黑豆银耳压片糖果 2021-06-10 发布 2021-07-10 实施 深圳市康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28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M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康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康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有锋。本标准于2021年06月10日首次发布。Q/KM 0002

2、S-2021 1 黑豆银耳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豆银耳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低聚果糖、黑豆、银耳、肉桂为原料,经挑选、粉碎、精细提取、过滤、混合、造粒、总混、压片、干燥、内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黑豆银耳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

4、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2428.3 葡萄糖干燥失重测定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

5、20 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3528 的要求。3.1.2 黑豆、肉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Q/KM 0002S-2021 2 3.1.3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4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 滋味和气味 本品微甜,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片状,大小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

6、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8.0 米酵菌酸,mg/kg 0.25 铅(以 Pb 计),mg/kg 0.4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

7、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17399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 按GB/T 22428.3的规定测定。5.2.2 米酵菌酸 按GB 5009.189的规定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Q/KM 0002S-2021 3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要求

8、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包装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按 5进行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 15 包或盒。随机抽取的 15 包或盒样品,其中 5 包或盒用于感官、理化检测,5 包或盒用于微生物检测,5 包或盒或用于留样备查。6.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9、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3.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限量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

10、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不按本标准规定条件进行运输、贮藏而造成的产品变质、由运输、贮藏的单位负责。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2 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3 包装 7.3.1 产品塑料内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要求。7.3.2 运输外包装采用的瓦楞纸箱包装应 GB/T 6543 的要求。7.4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7.5 贮存 Q/KM 0002S-2021 4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离墙10cm,离地10cm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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