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 州 海 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YSP 0003S-2021 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 2021-08-23 发布 2021-09-24 实施 徐州海有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HY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7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3Q/HYSP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依据了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制定香辛料调味品系列铅(以Pb计)2.9mg/kg,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铅(以Pb计)2.0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调味品(香辛料类)铅(以Pb计)3.0mg/kg。本标准由徐州海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静。本标准于 2021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HYSP 0003S-2021 1 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 GB/T
3、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橘皮(陈皮)、白芷、食用淀粉、麦芽糊精、二氧化硅中一种或多种,经挑选、清理、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部分粉碎、搅拌或不搅拌、包装而成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 S Q BQ/HYSP 0003S
6、-2021 2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 8 号)关于当归等 6 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3.1 产品按配料不同分为香辛料调味品系列(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系列、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系列)、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
7、3.1.1 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由单一香辛料制成,产品命名规则为“产品所用原料的名称+产品性状”,如由白胡椒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命名为白胡椒粉。3.1.2 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混合制成,产品命名规则为“产品最终呈味特性+产品性状”,如由八角、花椒、白胡椒、桂皮、小茴香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命名为五香粉。3.1.3 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由香辛料和非香辛料混合制成,产品命名规则为“该产品所用主体香辛料或产品最终呈味特性+产品性状+制品命名,示例:由白胡椒、大米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制品命名为白胡椒粉制品。3.1.4 也可按产品用途命名,如用于烧烤调味的,可命名为烧烤调味粉(或烧烤调味料)3.2 按产
8、品的食用方法不同分为即食型和非即食型。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GB/T 12729.1 中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的原料: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GB 2762和 GB 2763 的规定,其中当归、山柰、番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 8 号)关于当归等 6 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4.1.3 橘皮(陈皮)、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
9、规定。4.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4.1.6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J S Q BQ/HYSP 0003S-2021 3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的粉状或粒状,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香辛料调味品系列 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 水分,g/100g 14 总灰分,g/100g 10 酸不
10、溶性灰分,g/100g 5 细度(0.4mm 孔径筛上物),g/100g 2.5 铅(以 Pb 计),mg/kg 2.9 2.0 注:粒状产品的细度不作规定。4.4 微生物指标(仅限即食类)即食类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即食类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30 102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
11、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4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J S Q BQ/HYSP 0003S-2021 4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许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细度 5.2.1.1 设备 a)1400r/min 电动震荡机;b)标准金属丝网筛子:0.4mm
12、;c)感量 0.1g 的天平。5.2.1.2 测定 称取样品 100g 放入装有标准金属丝网筛子的电动震荡机内,震荡 4min,对筛上的残留量进行称重并计算。5.2.2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按 GB 4789.10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HYSP 0003S-2021 5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细度、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净含量、菌落总数(仅限即食类)、大肠菌群(仅限即食类)。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14、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要求中除 4.1、4.7 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取样方法按 GB/T 12729.2 规定进行。6.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
15、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符合 GB 4806.5 或 GB 4806.7 的规定,也可按市场要求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质。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J S Q BQ/HYSP 0003S-2021 6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存。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