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82191 上传时间:2023-08-21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307.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QKR 0001 S-2019 芝麻调味油.pdf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KR 0001S-2019芝麻调味油2019-06-15 发布2019-06-15 实施佛山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KR备案号:4406022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5日Q/KR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佛山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诗平。本标准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首次发布。Q/KR 0001S-20191芝麻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芝麻调味油的产品

2、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芝麻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5大豆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

4、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芝麻油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9112米糠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KR 0001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芝麻调味油以芝麻油、大豆油为原料,经调配、包

5、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3.2芝麻调味油以大豆油、芝麻油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3.3芝麻调味油以大豆油、芝麻油、米糠油为原料,经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芝麻调味油。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GB 2716的规定。4.1.2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GB 2716的规定。4.1.3 米糠油应符合GB/T 19112、GB 2716的规定。4.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

6、合表 1 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芝麻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性状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铅(以Pb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1溶剂残留量,mg/kg20黄曲霉毒素B1,g/kg10Q/KR 0001S-20193苯并a芘,g/kg104.4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7、的规定。4.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被检样品一份,倒出混合均匀,取 200g 置于一洁净的玻璃瓶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并嗅其气味,辨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溶剂残留量按 GB 5009.2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8、.5 黄曲霉毒素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KR 0001S-201947.3抽样按 GB/T 30642 执行。7.4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7.4.2

9、型式检验的项目为3.2-3.5。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供应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7.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和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

10、718、GB 28050 的有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产地。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4806.5、GB 4806.7、GB/T 6543 的要求。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3运输8.3.1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8.3.2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8.4贮存8.4.1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8.4.2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8.4.3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8.4.4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8.4.5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料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