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MHYX 闽 侯 县 源 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HYX 0003S2021 魔芋制品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2-0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闽侯县源祥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MHYX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固形物、pH 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2、标准制定。本标准由闽侯县源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闽侯县源祥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练志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YX 0003S2021 1 魔芋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制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及水为主要原料,适量使用碳酸钠,经搅拌、定型、分切、包装而成的非即食魔芋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3、本文件。3 要求 3.1 原辅料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组织紧密,略有弹性,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5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YX 0003S2021 2 pH 值 6.013.
4、5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5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闻其气味,判断有无异味。5.2 理化指标
5、5.2.1 固形物: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 值:按 GB 5009.23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MHYX 0003S2021 3 1 份留样备查。检验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的要求进行。6.3 检验规则 6.3.1
6、 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PH 值、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投产时;b)产品停产 3 个月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c)当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其他指标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如复
7、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必须牢固、严密。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特殊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装。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的仓库或冷藏库(温度为05)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