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04-24 发布 2019-04-24 实施 Q/MG 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MG 0006S-2019 代替Q/MG 0006S-2018 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5.03.03 备 案 号:13134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6月03日 Q/MG 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参考了轻工行业标准QB/T 4262 荔枝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红娟、秦汝田、秦奥、汪勍。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MG 0006S-2018黑果腺肋花楸果酒标准。本标准与Q/MG 0006S-2018黑果腺肋花楸果酒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识的规定中增加了推荐食用量的规定。本标准于2019年04月24日由秦皇岛玛歌葡萄酿酒有限公
3、司负责人陈立军陈立军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4月24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MG 0006S-2018黑果腺肋花楸果酒。Q/MG 0006S-2019 1 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果腺肋花楸果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果腺肋花楸新鲜果实为原料,经分选、破碎,添加焦亚硫酸钾、果胶酶制剂、食品加工用酵母、加或不加白砂糖(添加白砂糖时,对酒精的贡献率不超过2%),经全部或部分发酵、分离压榨、添加膨润土或明胶下胶、
4、澄清、硅藻土助滤剂过滤、陈酿、冷稳定处理、除菌过滤、添加或不添加山梨酸钾、灌装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膨润土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6、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Q/MG 0006S-2019 2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
7、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黑果腺肋花楸果酒根据含糖量的不同,分为干黑果腺肋花楸果酒、半干黑果腺肋花楸果酒、半甜黑果腺肋花楸果酒和甜黑果腺肋花楸果酒。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黑果腺肋花楸新鲜果实呈紫黑色,成熟适度,无畸形、无腐烂、无病虫害及机械伤。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中有关水果的规定,黑果腺肋花楸新鲜果实还应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3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8、 的规定。4.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色泽 红色、宝石红色 GB/T 15038 澄清程度a 清澈透明,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 香气与滋味 香 气 具有纯正和谐的花楸香和酒香 滋味 干、半干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具有纯净、爽怡的口味和怡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 半甜、甜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均衡协调 典型性 香气突出,风味独特 a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塞渣。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MG 0006S-2019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
9、20)/(%vol)a 7.0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黑果腺肋花楸果酒b 6.0 GB/T 15038 半干黑果腺肋花楸果酒c 6.112.0 半甜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12.145.0 甜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45.1 干浸出物/(g/L)22.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1.2 甲醇/(mg/L)400 GB 5009.266 二氧化硫残留量/(mg/L)250 GB/T 15038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b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 g/L)的差值小于或等于 2.0
10、g/L 时,含糖最高为 9.0 g/L c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 g/L)的差值小于或等于 2.0g/L 时,含糖最高为 18.0 g/L 注: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酒石酸计 g/L)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食品添加剂
11、5.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果胶酶制剂应符合GB1886.174的规定,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硅藻土应符合GB 14936的规定,膨润土应符合 GB 1886.63 的规定,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Q/MG 0006S-2019 4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和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种、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7.2 出厂检验 7.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12、按照表4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但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4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箱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0 以上 13 1 7.2.1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挥发酸、总糖、干浸出物、二氧化硫残留量。7.2.2 产品出厂前,由本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7.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照表4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但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7.3.2 检
13、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Q/MG 0006S-2019 5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对不符合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
14、得复检。(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结果为准)。8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8.1 标识 8.1.1 产品标签按 GB 7718 和 GB 2758 中的标签部分执行,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同时应标示“酒精含量”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和疾病预防、治疗作用。8.1.2 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8.1.3 应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推荐食用量每天不超过 10 毫升。8.1.4 包装储运图
15、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8.2.2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8.2.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8.3 贮存 8.3.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者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3.2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10厘米以上的间隔材料。8.3.3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 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525,应防止冰冻。8.4 运输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装卸时应轻拿轻放。8.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按品种、包装、季节和贮存条件不同标识产品保质期,符合GB 7718的规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