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MUG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MUGZ 0001 S2021 走岂清酿果酒 2021-07-19 发布 2021-08-19 实施 走岂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094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MUGZ 0001 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于2021年07月19日首次发布。本文件由走岂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走岂清酿科技有限公司、走岂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硕、杨明云
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走岂清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4层02-1705内01室)、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环东路38号)、烟台嘉桐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蓬莱市刘家沟镇安李路6号)Q/MUGZ 0001 S-2021 1 走岂清酿果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走岂清酿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用水、浓缩果汁为原料,根据生产需要选择性添加:果蔬汁、啤酒花、啤酒花制品,经酵母发酵并过滤酿制而成的走岂清酿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
3、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544 啤酒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106 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两片罐 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3521 冠形瓶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7714 啤酒桶 GB/T 18963 浓缩苹果汁 Q/MUGZ 0001 S-2021 2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NY/T 702 啤酒花 GB/T 20369 啤酒花制品 QB/T 5476 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6、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浓缩果汁:应符合 GB 17325 和 GB/T 18963 的规定。3.1.3 其他果蔬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4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GB 31639 的规定。3.1.5 啤酒花:应符合 NY/T 702 的规定。3.1.6 啤酒花制品:应符合 GB/T 20369 的规定。3.1.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7、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色泽 应有本品特有的色泽 透明度 清亮透明,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气泡程度 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续性 香气和口味 具有原料水果明显的果酒香气,口味纯正,爽口,酒体协调,柔和,具有一定的杀口力、无异香、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Q/MUGZ 0001 S-2021 3 项目 要求 酒精度a/(%vol)3.010.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120 干浸出物(g/L)2.0 二氧化碳(20C)/Mpa 0.150.50 展青霉素 b/(ug/k
8、g)50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1.2 铅(以 Pb 计)/(mg/kg)0.18 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的差值不得超过0.8%vol。b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表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规定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
9、号令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GB 14881的规定执行。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要求检验 5.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糖、干浸出物、二氧化碳、挥发酸: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Q/MUGZ 0001 S-2021 4 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要求检验 5.3.1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25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
10、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投料,同一发酵罐,同一包装线,连续生产的同一包装形式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表3抽取样本,桶装啤酒应使用灭菌器具,在无菌条件下从各样品中取样,封装。箱装(瓶,听)啤酒先按表3规定抽取样本,再随机从样本中抽取单位样品件数。当样品总量不足4.0L时,应适当按比例增加取样量。表 4 抽样表格 样本批量范围/箱或桶 样本数/箱或桶 单位样品件数 瓶或听 50 以下 3 3 511 200 5 2 120135 000 8
11、 1 35 001 13 1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其中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与 5 35 保留 10d 备查。其余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要求的检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二字。6.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3.2 出厂判定规则 Q/MUGZ 0001 S-2021 5 出
12、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1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4.2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
13、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的标签各项内容的标示位置,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 GB 7718、GB 28050、GB 27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原果汁含量、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执行标准号。用玻璃瓶包装的产品,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
14、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瓶装果酒,应使用符合 GB 4544 有关要求的玻璃瓶和符合 GB/T 13521 有关要求的瓶盖。7.2.2 听装果酒,应使用有足够耐受压力的包装容器包装,如铝易开盖两片罐,并应符合 GB/T 9106的有关要求。7.2.3 桶装果酒,应使用符合 GB/T 17714 与 GB/T 13508 的有关要求的啤酒桶。7.2.4 产品应封装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7.2.5 瓶装酒外包装应使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符合 GB/T 5738 要求的
15、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料整体包装。瓶装酒不得用绳捆扎出售。当使用自动包装机打包时,瓦楞纸箱内允许无间隔材料。7.3 运输和贮存 Q/MUGZ 0001 S-2021 6 7.3.1 搬运果酒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摔,应避免撞击和挤压。7.3.2 果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7.3.3 果酒宜在 535下运输和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采取相应的防冻或防热措施。7.3.4 果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成品堆放必须使用地台板,离地 10 厘米以上,离墙 20 厘米以上。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7.4 保质期 本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运输、贮存,且在包装容器未启封的情况下,瓶装、听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桶装保质期6个月(以标签上明示为准)。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按GB 7718规定可免除标示保质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