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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H 0001 S-2020 金双禾大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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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备案号:QB64/0020S-2020 Q/NJSH 宁 夏 金 双 禾 粮 油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JSH 0001S0001S20202020 金双禾大米 2020-01-16 发布 2020-01-16 实施 宁 夏 金 双 禾 粮 油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NJSH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 GB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2、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代替 Q/NJSH0001S-2016金双禾大米。本标准与Q/NJSH0001S-2016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金双禾粮油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兵、朱淑萍。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JSH 0001S2020 1 金双禾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双禾大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不同品种的稻谷为原料,经清理、砻谷、碾米、精选(色选、抛光)等工序加工的不同种类的金双禾大米。2 规范性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50 稻谷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4、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26631 粮油名词术语 理化特性和质量 GB/T 35881 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 JJF1070 定量包装

5、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1533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标准样品 LS/T 15123 粳米加工精度标准样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Q/NJSH 0001S2020 2 GB1354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产品分类 根据所用稻谷原料分为以下几类产品:a)贡米 b)珍珠米 c)家常米:d)精一米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稻谷应符合GB 1350和GB/T 17891的要求。5.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表 1 质量指标质量指标

6、 5.3 卫生指标 5.3.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5.3.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项 日 指 标 贡米 珍珠米 精制贡米 精一米 水分,%15.5 15.5 15.5 15.5 不完善粒,%2.5 3.0 4.0 4.0 黄粒米,%1.0 1.0 1.0 1.0 碎米含量 总量,%9.5 10.5 15.0 15.0 其中:小碎米,%0.5 1.0 1.5 2.0 杂质最大限度 总量,%0.20 0.25 0.30 0.30 糠粉,%0.10 0.15 0.20 0.20 矿物质,%0.

7、01 0.01 0.02 0.02 带壳稗粒,粒/Kg 3.0 4.0 4.0 4.0 稻谷粒,粒/Kg 3.0 4.0 5.0 5.0 加工精度 对照粳米二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对照粳米二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对照粳米二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对照粳米二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色泽、气味、口味 色泽正常,具有各自品种大米特有的气味和口味 Q/NJSH 0001S2020 3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色泽、气味、口味按 GB/T 5492 的规定方法检测。7.2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的规定方法检测。7.3 黄粒米按

8、GB/T 5496 的规定方法检测。7.4 水分按 GB/T 5497 的规定方法检测。7.5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的规定方法检测。7.6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方法检测。7.7 卫生指标按 GB2761 GB2762 GB2763 规定方法检测。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5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杂质最大限度总量、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水分、色泽、气味、口味。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9、 次,在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9.1 标志 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9.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B/T17109 的规定和卫生要求,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中,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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