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527S-2020 Q/SHSP 宁 夏 沙 湖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SP 0005S-2020 火锅蘸料 2020-12-29 发布 2020-12-29实施 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SHSP 0005S-2020 1 前 言 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由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是由宁夏沙湖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学保。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HSP 0005S-2020 2 1 1 范围范围 火锅蘸料 本文件规定了火锅蘸料的
2、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芝麻酱、花生酱、食用盐、芝麻油、植物油等原料,经熬制、加工制成的不同口味的火锅蘸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3、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4、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1733.4 花生酱 LS/T 3220 芝麻酱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芝麻酱应符合 LS/T 3220 要求。3.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5、2716 要求。Q/SHSP 0005S-2020 3 3.1.4 花生酱应符合 QB/T 1733.4 要求。3.1.5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6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要求。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原味火锅蘸料 香辣火锅蘸料 色 泽 具有原味火锅蘸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具有香辣火锅蘸料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味火锅蘸料应有的香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具有香辣火锅蘸料应有的香味、辣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6、形 态 呈糊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3 理化指标 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项 目 指 标 水分,%58.0 食用盐(以NaCl计),4.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菌落总数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 按GB29921执行 Q/SHSP 0005S-20
7、20 4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品尝进行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食盐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 酸价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8 菌落总数按 GB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9大肠菌
8、群按 GB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10致病菌按 GB4789.4、GB4789.10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钠。7.2.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塑料袋。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Q/SHSP 0005S-2020 5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