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184S-2022Q/SMGQ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MGQ 0013S2022冻干肉苁蓉制品2022 04-27 发布2022 04-27 实施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Q/SMGQ 0013S2022I前言本文件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文件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的。本文件由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宁夏森淼枸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
2、文件主要起草人:沈效东、沈金虎。本文件有效期五年。Q/SMGQ 0013S20221冻干肉苁蓉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冻干肉苁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肉苁蓉(荒漠)为原料,经清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配、冷冻(速冻)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冻干肉苁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
4、0年版四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肉苁蓉列当科植物肉苁蓉(Cistanche deserticola Y.C.Ma)的带鳞叶的肉质茎。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Q/SMGQ 0013S20222应具有其特有的形态特征及固有的气味、滋味,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形状呈切片或段或丁状,大小基本一致滋味、气味具有冻干肉苁蓉制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
5、%10.0灰分/%8.0松果菊苷和毛蕊花糖苷总量(以干燥品计)/%1.5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100铅(以 Pb 计)/(mg/kg)2.0镉(以 Cd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4.4农药残留按GB 2763规定执行。4.5微生物指标按 GB 29921 即食果蔬制品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试验方法Q/SMGQ 0013S2
6、02237.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7.3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4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7.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7.6汞按GB 5009.17规定方法检验。7.7镉按GB 5009.15规定方法检验。7.8农药残留量按 GB 2763 规定方法检验。7.9微生物按 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7.10松果菊苷和毛蕊花糖苷总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四部规定的方法测定。8检验规则8.1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8.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
7、抽取1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检验分类8.3.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8.3.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判定规则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包装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Q/SMGQ 0013S202249.3运输9.3.1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4贮存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品种的不同,产品保质期以具体包装的标签标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