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SFSH 邵武 市富 三黄 糟瓜 鱼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SFSH 0001S2019 代替 Q/SFSH 0001S-2016 糟瓜鱼 2019-05-26 发布 2019-06-20 实施 邵武市富三黄糟瓜鱼有限公司 发 布 Q/SFSH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水分、氯化钠)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卫生指标参考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2、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进行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铅指标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本标准代替Q/SFSH 0001S-2016。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删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辅料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污染物指标。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本标准由邵武市富三黄糟瓜鱼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邵武市富三黄糟瓜鱼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贤富、赖德和、黄良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FSH 0001S2019 1 糟瓜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3、了糟瓜鱼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为原料,经剖杀洗净后,用食用酒糟、食盐、味精、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鸡精、水煮活鱼调味料为辅料进行腌渍、沥干、包装而成的非即食糟瓜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
4、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形 包装洁净,密封良好,不泄露,标志清晰 形态 鱼型完整,无残缺,无鱼鳞附着 色泽 鱼肉呈枣木红色 滋味 淡淡的咸味,细腻滑爽,入口有余香 气味 有鱼肉特有香味和酒的醇味,无异味 杂质 不应有内赃遗留物及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Cl-计),%3.0 水分,g/100g 8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FSH 0001S2019 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2.5 组胺,mg/1
5、00g 20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对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5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
6、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的搪瓷盘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并将试样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处理,分别用品尝、嗅觉检查其滋味、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 按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组胺 按GB 5009.20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过氧化值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FSH 0001S2019 3 按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
7、定。5.3 污染物限量 5.3.1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按 SC/T 3016 规定的方法进行。每个品种每一个生产日期从成品中随机抽取二个最小独立包装单元(每个独立包装单元重量不小于 500 克),其中一个做净含量,感官;一个做理化检验(水分、氯化物)。6.3 检验分类 6.3.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
8、证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标签。6.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中,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重新加倍复检该项目,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
9、检后如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FSH 0001S2019 4 7.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的规定,并标明产地和规格,其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7.2.2 外包装:外包装材料为泡沫箱,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其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包装标志按GB 6388规定执行,外箱另需标注“18以下贮存”字样;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7.4 贮存 货物应离地、离墙整齐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合贮存。产品采取先进库的先出货的原则。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为 6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